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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华:中国共产党土地改革的历程及成就

时间:2021/9/3 9:27:18|点击数:

  中国共产党历经了百年光辉历程,秉持着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逐步了实现救国、兴国、富国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土地改革在这一伟大史诗的书写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土地问题。中国共产党始终把解决农民问题作为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农业、农村、农民在这100年间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不仅真正使全国广大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而且进入改革开放后,不断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更好利用方式,从“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到“两权分离”的“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再到现在实施的有巨大活力“三权分置”之“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地制度。实践已经充分显示,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有能力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只有中国共产党才使中国农业巨变换新颜,为中国农民实现“中国梦”。

  一、土地革命时期,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1921—1931年)

  中国共产党诞生后,旗帜鲜明地高举反帝反封建大旗,使工农运动不断高涨。1924年起,党参与领导以国共合作为基础、以“打倒列强,除军阀”为主旨的大革命。但是,由于“左倾”错误思想、国民党背叛革命等原因,导致了大革命的失败。大革命失败后,中国革命所以能够坚持下来并走向复兴,关键在于找到了一条正确的土地革命道路。1927年召开的“八七会议”,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中国共产党分别领导举行南昌起义、秋收起义、广州起义等,揭开武装夺取政权的序幕,进入艰苦异常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这一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土地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政策文件。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提出一系列深入土地革命的政策和原则。1930年10月湘鄂西特委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大纲》明确规定:“土地国有,土地不禁止买卖”。湘鄂西第二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土地革命法令》也明确规定:“没收富农所余出租的一部分土地”,“不禁止雇佣耕种”。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无代价没收地主、军阀、官僚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毛泽东也深刻认识到农民问题就是土地问题,专门针对土地分配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研,撰写了著名的《寻乌调查》和《兴国调查》。

  这一阶段的土地政策是不断发展完善的,从一开始“没收一切土地”,党的六大后变为“没收地主阶级一切土地”,到“联合中农,区别对待富农使之中立,保护工商业”,最后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那就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这一阶段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也不断变化,经历了土地国有到土地归农民所有的转变。1928年的《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土地所有权属政府,农民有所有权,但是禁止土地买卖。到1931年2月,苏区中央局发出的第九号通告提出:“必须使广大农民在土地革命中取得‘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毛泽东还通过调查,提出“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政策。3月,苏维埃政府正式宣布“土地归农民所有,任其出租买卖”的政策。

  土地革命后,农民不还租,不还债,不完粮,不纳捐税,工人增加了工资,农民分得了土地。通过土地革命,到1930年夏,中国共产党党员增至12万人,在全国建立了十几块农村革命根据地,红军与地方武装力量达10万人之众,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

  二、抗日战争时期,减租限租减息减税,满足农民土地要求(1931—1945年)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中共中央根据国内外政治形势变化和土地革命经验教训,于1935年12月作出了《关于改变对付富农策略的决定》,提出应该联合整个农民,形成广泛的农民统一战线,故意排斥富农(甚至一部分地主)参加革命斗争的观点是错误的。1936年7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改变了对地主和富农的政策。对于地主阶级的土地等财产,没收之后仍分给耕种份地及必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而对于富农的土地及多余的生产工具(农具、牲口等)均不没收。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2月6日又发出《关于如何执行土地政策决定的指示》,对减租减息的政策及执行办法作了明确规定。1943年11月底,毛泽东在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发表了著名的《组织起来》的讲话,提出了通过合作社逐渐地集体化的方针来达到减租减息的目的,成立了互助组,这也是后来人民公社的前身。

  这一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兼顾了农民和地主两方面利益,一方面地主要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另一方面,农民要交租交息,以照顾地主、富农的利益。减租的办法是“二五减租”(即把原租额减少25%)。减息的办法规定年利率一般为一分(即10%),最高不得超过一分半(15%)。正租以外的杂租、劳役和各种形式的高利贷一律取缔。通过减租减息,根据地各阶级的土地占有关系和经济地位发生很大变化,广大农民得到经济实惠,提高了参加生产和抗日斗争的积极性。

  三、解放战争时期,实现耕者有其田,建立土地公有制(1946—1949年)

  因地制宜促土改,颁行土地纲文件。1946年,蒋介石背信弃义、单方撕毁停战协定,对共产党发动了全面进攻。战争之初,人民解放军与国民党反动势力的军队力量相差悬殊,为了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深入调查研究,最终找到了一个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办法,那就是进行土地革改革。中国千百年来,以农立国,解放战争期间,贫雇农和大多数中农,终年辛勤劳作,却难以维持生计,贫困农民与地主的矛盾非常尖锐,主要体现在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上,他们梦寐以求有一块自己的土地。然而,广大农村中,70%-80%的土地,掌握在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手中,人民群众要求废除封建土地制度、获得耕种土地的愿望和呼声愈发强烈,轰轰烈烈的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正式拉开序幕。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明确了“五四土改”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任务,决定把抗战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实现耕者有其田。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土地法大纲》,将“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写入其中,大纲公布后,解放区各级领导机关派出大批土改工作队深入农村,发动群众,迅速形成土改热潮。

  开展土地复查运动,改变土地所有制。土改虽然取得了胜利,但由于没有经验可以借鉴,运动发展不平衡,出现了一些偏差和问题,如群众发动不充分、分配不合理、划分阶级不精准、土改干部自满麻痹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巩固土改的胜利果实,1946年后,中央抽调干部到下乡开启了土地复查工作。到1949年2月,解放区2.7亿人口中,有1.5亿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改,有1亿农民分到到大约3.75亿亩的土地,同时还分到了从地主阶级手中没收的粮食、住房、衣物、农具、牲畜等财产。

  “五四土改”和土地复查运动,推翻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调动了群众参加革命斗争的积极性,为进行战略反攻、解放全国做好了准备。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虽筚路蓝缕、历尽艰险,但始终致力于结合中国实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四、解放初期,土地改革保家保田,冲破羁绊获解放(1950—1953年)

  实施土地改革运动,恢复和发展生产。新中国成立时,百废待兴,急需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已经实施了土地改革运动,农民获得了土地,但是全国仍然有2/3的地区存在着封建土地制度。根据1949年的人口统计,全国5.4亿总人口中,有5亿多生活在农村,而拥有2亿多人口的解放新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因此,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最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同年起,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整个运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开展“清匪反霸、减租退押”的“八字运动”;第二阶段为土改斗争的决战阶段,进行划阶级、没收征收分配土地;第三阶段为土改的巩固胜利阶段,进行翻身教育、复查、转入生产。

  基本完成土地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到1952年底,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外,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近3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7亿亩土地和大量的农具、牲畜和房屋等生产和生活资料。彻底消灭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同1949年比,1952年粮食产量增长44.8%,棉花增长193%,油料产量增长64%。土地改革为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并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创造了必要条件。

  五、合作化时期,落实集体所有制,深化土地公有制(1953—1978年)

  开始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后,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生产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但小农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抗自然灾害能力差,再加上农村又出现了新的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毛泽东认为,只有土地集体所有,才能避免个体农民的弊端。鉴于此,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决议指出党在农村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将农民生产联合起来,逐步实现过渡时期总路线“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自此,我国开始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领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合作化道路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四个发展阶段。土改后农民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于是,党中央在1951年提出成立农业互助组,据统计,到1952年,全国建立了830余万个互助组,参加农民达2亿余人。1953年,党中央召开了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中国农业合作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全国初级合作社发展到15053个,参加农户27.2万户。1955年,中国进入工业化高潮时期,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中指出:对条件成熟的合作社,应当考虑使它们从初级形式转到高级形式上去,以便使生产力和生产获得进一步发展。到1956年底,高级社增加到54万个,参加农户达11900余万户,农业生产合作化基本完成,标志着农业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1958年,全国又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并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齐头并进,中国农业合作化进入新的高潮。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阶段,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经营方式变为合作社成员共同经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农经济的局限性,但是抑制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严重破坏了生产力。

  六、改革开放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创新“两权分离”(1978—2012年)

  首个“涉农”一号文件在争论中酝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推广。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提出要“尊重生产队自主权,纠正平均主义”,这一提法激励了小岗村18户农民,按下红手印搞起了“大包干”,这一做法在当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1980年,邓小平《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重要讲话中,对“包产到户”的做法给予了肯定,他明确判断包产到户、大包干不会影响集体经济。1982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是第一个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工作一号文件,明确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中共中央发布的1982年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和1983年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平息了当时的激烈争论,给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的各种形式的责任制迅速推行开来。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两权分离”从实践探索到完善巩固。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称为“两权分离”。我国经历了两轮土地承包。第一轮承包是从1983年前后开始,一直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有的地方实行政策的时间比较早,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78年就开始了,到1993年止。第二轮土地承包是从1998年开始,一直到2027年止,承包期为30年。有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3年11月开始,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第二轮承包期限为30年,全国人大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入宪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两种承包方式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债权保护变为物权保护。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些政策和法律,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管理体制逐渐完善,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主动性。

  七、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土地流转经营,探索“三权分置”(2012年以来)

  土地流转加速发展,探索“三权分置”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户的小规模经营,使得国内大多数农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对中国农业发展提出严峻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关系为突破口,试图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思想。2014年12月,党中央通过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首次提出要坚持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这是在文件中首次提出“三权分置”的概念,自此,“三权分置”的改革方向确立。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进一步对“三权分置”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提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9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这意味着今后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久不会改变。

  “三块地”改革试点政策,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要求以外,还提出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也被称为“三块地”。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改革,促进了土地流转,促进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进一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科技贡献率。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是党的十九大以后,中央根据乡村振兴的需要提出的。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深化农场土地制度改革中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201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明确了一户一宅、户有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合理统筹安排宅基地的村庄规划制度,形成了规范管理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我党领导的又一重大土地制度改革。长期以来,农村建设用地要先被征用为国有土地才能入市交易出让,低廉的补偿使农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在《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2015年2月,北京市大兴区等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启动了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与国有土地实行同地同价进入市场交易的试点。

  中国共产党土地改革的百年变迁昭示我们:中国革命所以能够坚持下来并走向复兴,中国人民之所以能够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关键在于找到了一条正确的土地革命道路,这条道路以发动和依靠农民群众为核心,开展以农民为主体的革命战争,这条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把三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开创新局面。

  (执笔:云南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徐丽华)

来源/作者:学习强国/云南学习平台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