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是检验社会科学成果的最高标准(周永华)
时间:2010/11/11 13:26:00|点击数:
提要:“社会科学研究”是追求社会问题的相对真理的活动,评价社会科学成果的最高标准只应该是社会实践,而不应该是刊登成果的刊物级别或领导人是否批示。
关键词:社会科学 成果检验 实践
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评价及其制度,应该遵循“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原则。因为“社会科学研究”是追求社会问题的相对真理的活动,其成果,应该符合相对真理或尽量接近相对真理,否则,就是一种没有真正社会价值的东西,而仅仅只是一些拼凑起来的“字数”而已。
对社会科学成果的评价,有很多人认为,刊登在高级刊物(所谓一级一类刊物)上的文章,或高级出版社(所谓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出版物,就应该是质量高的成果。这种认识在一定条件下是正确的,这种条件就是每一个投稿人都与这些刊物或出版社的编辑人员、工作人员保持严格的“不讲情面、不搞关系”的“法治”状态,如果有的人与编辑人员产生了“讲情面、搞关系”的“人治”状态,或者交钱才能刊登出版,其所刊登出版的东西,就不见得是高水平的东西;退一步说,即使是在“法治”状态下刊登出版的文章或书籍,它也仅只是“理论”上的高水平,还没有被实践验证,不能够最终确认它的真理性或正确性。再说,“高级”刊物的编辑人员也有认识上的局限性,不一定能对每一个很有见地的创新观点有敏锐的认识。历史上不乏伟大的作品在投稿时累投不中的事例,证明了没有刊登在“高级”刊物上的文章不一定就是低质量文章,很可能也是高质量文章。任何一种理论观点,如果它不能够最终被实践所验证其正确性,这样的理论或观点对社会有什么用处呢?中国共产党人之所以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只是因为这种理论观点在社会实践中反复证明了自己的正确性,并非是因为任何别的原因。
任何一种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如果它不能够最终在实践中证明自己的正确性,而仅仅只是因为刊登在了“高级别”(何况这种级别的划分是按照行政级别划分的,并不能说明学术水平)的刊物上,就依此为据,获得高级职称或若干荣誉,这种行为势必把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引向某种误区。
还有人认为,经过高级领导人批示过的文章,就是优秀的成果。这更有它的误导性。首先,高级领导人批示文章要有人(例如经过领导秘书之手)送达,这实际上变成为只要掌握了送呈渠道的人就具有了文章成为“优秀”的先决条件。其次,领导人对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批示,并不代表反映这一问题的文章的质量高低。再次,领导人批示是他的日常行政工作,这与被批示文章的质量没有什么必然联系。
社会科学成果的评价标准到底在哪里呢?在社会实践!
只有经过社会实践检验了其正确与否和正确程度的社会科学创新理论观点(含创新的研究方法、创新的研究对象、创新的对策建议等)成果,才能最终确认这种成果是具有相对真理意义的。除了社会实践的检验(及与此相关联的时间考验)以外,其他检验或评价标准,都只能是初级的标准,任何初级标准都必须经过实践检验这一最高或最终检验标准检验之后,才能下定论说某一社会科学成果具有或不具有真正的社会价值。
有关权威机关经常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社科工作者。遗憾的是,现在很多“奖励”显得轻率:有的成果在没有经过实践检验和时间考验的情况下,就忙着根据“专家”的评说对其“奖励”;相反,一些经受住了实践检验和时间考验证明为真理性的成果,因为没有进入专家的评说,而被排斥在“奖励”之外。例如,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有社科人员就发表了“建立农村信息网是帮助农民走向市场的必需条件”的创新理论观点,当时全国根本没有“农村信息网”这一概念和事实,社会上人们对“建立农村信息网”的创新观点根本不以为然(所以当时的专家对这一创新观点视而不见)。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建立农村信息网”成了全国各地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共识和共同的追求。20世纪90年代初,有社科人员发表了“旅游业是农村潜力巨大的产业”的创新观点,当时中国的旅游业只有“城市旅游”和“风光旅游”的意识和观念,所以很多人(包括很多专家)对这一创新观点也不以为然。但是几年之后,农村旅游业终于成为中国旅游业的热点和经济增长点之一。这一类具有远见卓识的社会科学真理性研究成果,没有送呈高级领导人批示的渠道,没有被“高级刊物”的编辑所相中,也没有得到权威机关的奖励,但是后来的社会实践证明了它们的科学前瞻性、证明了它们具有相对真理的性质,我们不应该仅仅因它们没有高级领导人的批示、没有刊登在高级刊物上、没有获得权威机关的奖励,而否认它们的社会价值。
那么,怎样鉴定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工作业绩呢?
为了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每一年度对社科人员的业绩考核,可以暂时保留“刊登在高级刊物”之类暂时 (初级)评价标准,但是必须增加“实践检验”的最高和最终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否则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就容易演变成新式的假、大、空的大杂烩。具体办法是:
1.建立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查新制度”和“查新体系”。利用现代办公手段和工具,检索成果有没有创新点(是否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新的研究方法、新的研究对象、新的对策建议等),如果有,是什么具体内容;如果没有,这种成果的质量就无谈起。查新体系是检索创新点的权威机构,自然科学领域早已有之,只是社会科学领域至今缺位,社会科学应该吸取自然科学的长处,弥补自身的不足。查新体系和查新制度正像人民法院是审判案件的权威机关,并不因懂得法律的人很多而大家都可以审判案件一样。
2.几年之后(例如5年之后,因为新观点被社会接受和在实践中检验需要一定的时间)就可以看到过去几年提出的创新观点在社会上的反应和被实践检验的情况。现行的、在成果发表一、两年内就要急于对其进行“评奖”的做法,以及不看创新观点的社会实践结果、只凭一些“专家”来评奖的做法,实在缺少科学性。
3.根据社会实践对每个创新观点的检验结果,才能评判某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具有或不具有真正的社会价值。
在上述基础上进行的评奖,才谈得上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 2005年第3期。
(责任编辑:代丽)
来源/作者: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