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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睿莲:党的民族政策与云南民族地区的发展

时间:2010/10/26 10:57:00|点击数:

       民族政策主要是为了解决民族问题而制定的。所谓民族问题,是指不同民族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问题,它包括民族自身发展的问题、民族与国家、民族与阶级、民族与民族等方面。我国的民族政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同我国民族关系的客观实际相结合而形成的、为处理民族问题、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促进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而形成的指导原则、法律法规、工作方针、具体措施、特殊规定、项目行动的总和。它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具体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我国民族政策体系,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找到的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正如《关于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所概括的:“我们党的民族政策,凝聚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处理民族问题的智慧和心血,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我们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云南地处祖国西南边疆,是我国民族成分最多、跨境民族最多、特有民族最多、自治地方最多的边疆省份。同时,云南边境地区自古以来又是我国与东南亚、南亚连接的重要门户和通道,国境线长达4061公里,有8个州(市),25个县(市),100多个乡镇,分布在边境一线,人口580多万,其中近60%为少数民族,十多个少数民族跨境而居。由于特殊复杂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条件,不论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社会结构等方面,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发展特点,形成自己的特色。这些,都是党的民族工作在云南开展的基础和起点,也是党的民族政策在云南实施必须充分考虑斟酌的具体情况。
一、民族政策在云南贯彻实施的历史脉络
       1950年2月24日,云南宣告解放。云南民族工作在百废待兴中起步。60年的艰苦探索,云南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的战略确定和具体实施经历了类似马鞍形的曲折前进道路。
(一)解放初期,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民族政策。
        解放初,由于崇山峻岭的阻隔,云南边境民族地区交通不便,能源不足、资金短缺,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许多少数民族还分别处于原始公社末期、奴隶制、封建领主制、地主制等社会经济形态。中共云南省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在取得对境内外敌人斗争胜利和疏通民族关系的基础上,针对全省面临“复杂的民族关系和紧张的阶级关系交织在一起”的局面,把全省划分为邻近国境线的边疆和内地两种地区,采取“慎重稳进”、“团结第一、工作第二”的方针,实行分类指导。主要先在边疆民族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分别内地与边疆不同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制定了不同的具体政策,顺利完成了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民主改革,废除了民族内部前资本主义的各种剥削和落后制度,改善了民族关系,使各少数民族人民获得了真正的解放。
       例如“直过区”政策,即是党的民族政策在云南的创造性实践。这一政策的施行,充分考虑了云南边疆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或已进入阶级社会,但阶级分化不明显,土地占有不集中,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景颇、傈僳、独龙、怒、德昂、佤、布朗、基诺和部分拉祜、哈尼、瑶等民族居住的约66万人的区域,采取了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扶持政策,如长期派驻工作组进村入户帮扶,经济上专设“直过区”经费用于兴修水利、修筑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上特设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补助费”以及专门制定了“直过区”扫盲规划,同时积极传播先进农业技术、开展免费医疗等,从各方面帮助“直过区”各族人民跨越多个社会发展阶段,与全国人民一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直过区”政策是我国民族工作的创举,是解决特殊地区、特殊民族发展问题的成功典范。
(二)忽视民族特点和具体条件的坎坷发展。
       1956年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我省同全国一道,1957年开展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1958年盲目地加快进入共产主义的步伐。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大搞“一刀切”、“一个样”,把五十年代按民族特点和具体条件进行工作和制定政策的正确方针和科学态度,概括为“民族特殊论”、“边疆落后论”和“条件论”错误地进行批判。这套“左”的做法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虽然有所纠正,但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问题。在“文化大革命”中,否定解放后十七年民族工作的成绩,否定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还存在民族问题,肆意迫害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破坏了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使各少数民族人民蒙受了深重的灾难。
(三)改革开放后民族政策的进一步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调整民族关系,进一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定和实施带有倾斜性的民族政策,减免负担,我省民族地区的经济得到不断的改善和发展,民族团结显著增强,民族地区的稳定和谐成为全国典范。
       从经济政策看,自“六五”计划开始,国家就已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设立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疆建设事业补助费”、“财政定额补贴”、“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支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基金”等少数民族补助专款,并对生产、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放宽政策、减免税收,以利于休养生息的发展政策。对各少数民族地区普遍调整提高了农、牧、副业和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扩大了民族贸易实行“三项照顾”的地区,同时开放集市贸易和边境贸易。
      2000年,云南省在8个州市25个边境县(市)进行“兴边富民”行动试点;2005年,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兴边富民”工程;2007年,云南又启动了“边疆解‘五难’惠民工程”。2008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前3年工作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实施新3年“兴边富民工程”,计划投资100多亿元在25个边境县(市)办好30件惠民实事,让边境一线少数民族得到更多实惠。经过不懈努力,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连续6年保持两位数增长,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曾经贫穷落后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在全国30个自治州里,经济总量跃居第一。
二、党的民族政策在我省实施的基本经验
        60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和帮助下,云南边境地区充分发挥了对外开放的桥头堡和前沿作用,各民族团结一致,为美好生活辛勤努力,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的和谐安定,为改善和发展与周边国家关系、促进边疆繁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工作。
       民族政策的具体实施必须从省情出发,及时研究制定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措施,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努力完成民族工作的各项任务;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措施进行及时调整、充实和完善;同时加强对民族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全方位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努力缩小差距,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民族地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边疆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等,使各民族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充分发挥边疆民族地区的区位优势,充分发挥跨国界民族的“通道”作用,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逐步缩小民族发展和区域发展差距。
(三)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在坚持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云南省从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实际出发,制定培养计划,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精英不断充实到干部队伍中,充分表达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诉求。云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有两条硬标准:一是全省25个世居少数民族必须至少有一名以上担任厅局级干部;二是每个省厅级部门必须至少有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因为这两条“杠杠”,独龙、阿昌、德昂和布朗4个民族第一次有了本民族的厅级干部,自治州的“一把手”基本都是少数民族。多年来,云南省采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破格提拔、升学加分等政策,培养了一支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四)实行多元民族文化政策,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认同感。
       少数民族地区是我国文化多样性资源的宝库,民族传统文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云南不断加大对边境民族地区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的投入,提供医疗保障,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建设好边境乡镇文化站,对民族出版、民族语广播、民族影片涂磁录音、民族文物古籍抢救保护、双语教育等给予了特殊扶持政策,丰富边境各族群众文化生活;坚持抵制境外的文化、宗教、毒品、黄色渗透。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边境地区思想阵地。对民族文化多样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既是和谐社会创造力的源泉,又是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
(五)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妥善处理好民族地区矛盾纠纷。
        长期坚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强调汉族有责任主动地尊重和帮助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要认真学习汉族的和一切外来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技能,开展“民族团结月”等长期、持续性的活动,积极反对和抵制地方民族主义思想的影响,自觉地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和其他民族结合起来,把维护本民族利益与维护国家全局利益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结合起来,把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与积极捍卫祖国统一和社会安定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
三、党的民族政策未来的发展方向
       尽管党的民族政策在60年的实践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由于历史、区位等等原因,我省少数民族地区仍旧普遍处于经济比较困难、发展相对滞后的境地。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实现,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巩固民族团结,国家和省级层面应该在制定民族政策时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一)必须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
        云南的省情特点决定了民族工作不仅在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和“富民兴滇”大业中举足轻重,而且直接影响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边疆稳定,甚至关乎全国大局的稳定。抓好云南民族工作是做好其他各项工作的基础。要认真总结和分析云南民族工作的历史经验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掌握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民族工作的规律,不断提高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要立足云南实际,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同云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做好云南民族工作。
(二)国家扶持仍然是边疆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和保持稳定的基本条件。
        因为民族地区历史落差大,自然条件差,基础脆弱,而且历史上错过了许多发展机遇,投入严重不足,因此,单靠自力更生还难以解决目前的困难,还需要国家的扶持和发达地区的帮助。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原来给予民族地区的许多特殊政策已逐步弱化,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和环境,坚持分类指导,不断调整和充实完善扶持政策,使之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又有利于边境民族地区的发展和体现党的民族政策。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核心。为了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民主权利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具有云南特色的地方性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依法行政,从法制和制度上保证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
       云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情况千差万别,在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时,既考虑全省大局的统一,又注意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各地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克服简单地照抄照办和“一刀切”的做法。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一旦某项民族政策充分考虑到具体的特殊性,其实践取得的成效就是最显著的。
(原载:《新中国60年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发展历史经验研究》
(责任编辑:温曼)
 

来源/作者:马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