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烈:知恩感恩,回眸60年云南民族沧桑巨变
时间:2010/10/20 9:34:00|点击数:
1959年我到中央民族大学学习民族历史文化。1964年到楚雄州工作16年。1980年到云南社科院从事研究。50年来我到过省内外许多民族地区,深深感到毛主席让各族人民站了起来,邓小平让各族人民富了起来。7月27日胡锦涛又接见云南各族代表,特别是60年来,云南创造性民族工作实践是各民族的福,应该知恩感恩。
一、坚决贯彻党的民族平等政策,经过认真科学识别,确立云南25个世居少数民族法律地位。历史上往往根深蒂固的“贵中华、贱夷狄”——歧视少数民族;“内诸夏外夷狄”——排斥少数民族;“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不信任少数民族;“蛮夷猾夏”、“五胡乱华”——把少数民族视为动乱的祸根。甚至对少数民族称为“蛮”、“野人”,名称上加上反犬旁。国民党政府也只承认“汉、满、蒙、回、藏”五个民族。只有中国共产党人,一登上历史舞台,就公开宣布“实行民族平等,在经济上、政治上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同样的权利”。解放后,民族平等政策从法律上获得了可靠的保障。首要问题是对各种民族进行识别。云南上报族体有260多个,当时彝族有300多万人,有72种称呼。自报壮族49万人,有29种称呼。哈尼族有42种称呼。全国自报族称400多个,情况相当复杂。
我党决定从实际出发,参照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结合我国各民族历史与现状,以及本民族中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名从主人”原则,组织民族学家识别。1954年云南先后确认了24个少数民族,1979年又确认了中国最后一个少数民族基诺族。2009年3月克木人、莽人归属布朗族。各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取得了应有地位。
二、加强民族团结,坚持开展“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教育,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周恩来总理多次指出:“在我国历史上事实存在着大汉族主义,汉族处于优势,得到了发展。少数民族处于劣势,不易得到发展,而且常受欺压,所以应该还债。汉族应该帮助少数民族共同发展,如果不叫还债,叫做‘赔不是’也可以。”曾经长期从事云南民族工作的王连芳同志曾回忆说:当时我们有些不理解,曾请教周总理,过去压迫少数民族的是反动统治阶级,我们怎么能替他们去“赔不是”呢?总理风趣地回答:我们既然接管了整个国家这个“家业”,还能不接受他们欠下的债务吗?所以民族访问团对过去我们“祖宗”,还有国民党所干的那些对不起少数民族的事,决心“赔不是”,收到了相当好的效果。1951年元旦,普洱地区14个县26个民族代表曾宣誓“一心一意,团结到底”,并竖碑纪念。1983年把民族团结教育列为全省民族工作重要内容,云南没有引发过民族问题重大社会事件。
1989年我参加了省委民族工作调查组,到过边疆20多个县,感到50年代民族工作最细最认真,80年代以来变化最快。总结其经验,正如五到云南,八次作过批示的胡锦涛所指出的“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保持和不断发展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坚决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51—1990年40年间成立了37个民族自治地方。在我党成立之初,对本国民族情况认识不足,只是照搬原苏联的提法,主张联邦制和民族自决。到了上世纪40年代,逐步摒弃了联邦制、民族自决的口号。据李维汉回忆,1949年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就是否实行联帮制的问题征求了他的意见。李维汉经过深入研究,认为苏联少数民族约占总人口47%,与俄罗斯人相差不远,而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当时仅占6%,同时列宁一贯主张建立由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实行联邦制只是一种过渡形式,因此,中国不宜实行联邦制。在统一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更有利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采纳了这个意见,提出实行民族平等、自治主张,并在政治协商会《共同纲领》、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均以法律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
云南1951年成立了第一个自治县——峨山彝族自治县。1953年1月成立了第一个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20世纪50年代成立了8个自治州、9个自治县。60年代又成立6个自治县。1979年—1983年又成立了4个自治县。
1984年正式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随即,云南又成立了10个自治县。其中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成立于1990年5月15日,是云南最后成立的自治地方。
这样,全省已建立了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25个世居少数民族,已有18个民族实现了区域自治。全省129个县(市、区)中,共有79个县是民族自治地方,占60.5%,国土面积达27.6平方公里,占全省70.2%。民族自治地方人口2228.3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48.7%。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1.1%。另外,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还建立了149个民族乡。为依法行政,全省制定了37个自治条例和82件单行条例。
四、坚决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重点在于正确对待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充分发挥他们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贡献。统一战线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时,全省民族及宗教上层共有1.3万人。由于解放前我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大多数民族上层人士有反帝爱国和民族解放的要求,同时与本民族劳动人民有一定的联系和影响,有的则成为本民族公众领袖。所以,如何正确对待他们是一个很特殊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上层工作,决不可视为“暂时手段”,一定要“以诚相待,一视同仁”,遇事和他们商量,采纳其好的意见。当时对民族土司还宣布了四条原则:一是承认其是与群众有联系的领袖人物;二是不允许其有继续压迫剥削人民的行为;三是坚持团结,并帮助其进步;四是坚持表里一致,是非分明,不在背后说他们的坏话。
1955年土司和较大头人,除政治上安排外,对4790名上层及家属1040人采取了包养办法,至1957年已吸收上层1000多人参加工作,许多民族上层人物分别担任过县、州、省政府、人大、政协领导职务,有的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在边疆民族地区采取了争取、团结民族上层的正确政策,在历次改革中减少了不必要震动或发生混乱。云南边疆长期是安定团结的。
五、科学认识云南省情,因地制宜,因族定策,实事求是,创造性采取不同的社会改革方式。新中国建立初期,云南各民族社会发展程度不同,通过进行艰苦的调查研究工作,逐步摸清了各个民族内部阶级关系的特殊性,根据民族团结和对敌斗争的需要,在全省民族地区分别采取了五种改革方式:
(1)对内地白、回、纳西、壮和部分彝族地区,约300万人,因其社会经济和汉族水平基本相同,采取了略宽于汉族地区的土改方式;
(2)在苗、瑶、彝等族杂居的高寒贫瘠山区,对少数民族地主采取比较缓和的斗争方式,而且主要以本民族的人民斗争为主;
(3)对已进入封建领主社会的傣、藏、哈尼、拉祜、普米和部分纳西、彝族地区,约150万人口,采取和平协商改革方式,对民族上层实行赎买政策,没收封建领主的土地,但不进行面对面斗争;
(4)对保留有原始公社残余的独龙、怒、基诺、傈僳、佤、景颇、布朗及部分拉祜族地区,约60万人,采取直接过渡方针,不把土改当作一个运动来进行;
(5)对于介乎于内地、边疆之间的民族地区,采取了缓冲区的改革办法。
事实证明,这种因民族制宜,分类指导方针,既考虑了民族共同性——走社会主义道路,又照顾民族特殊性——走的方式不一样,是云南民主改革的重大特色。
胡锦涛于2006年视察云南民族地区时,特别指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地方特点、民族特点,因地制宜确定目标和任务及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这是对云南民族工作的肯定。
六、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比例逐步做到与人口比例大体相当,不断提高各级干部驾驭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能力,尊重民族政治权利,发挥其主体作用。
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是实现“真正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新中国成立以后,采取多种措施加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一是吸收民族积极分子参加民主改革等实际工作;二是参军;三是建立各级民族院校,这是长远这计。
1987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向全国批转印发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纪要》中规定的“使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王连芳前辈亲自对我讲,这个规定是云南民族工作重要成绩,也是对全国民族工作重要贡献,其意义在于培养民族干部有个量的标准。
60年来,全省民族人才总量达到29.3万人,占全省总数的28.4%。全省16个州市党委班子中都有民族干部,25个世居民族都有1名以上干部担任省厅级领导,全省省管干部中,少数民族有443名,占30%。
七、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经济是云南各族人民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少数民族的基本权益,始终把民生问题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治本之策。新中国成立前,云南大多数民族衣不蔽体,食不裹腹,连吃盐都困难,加之瘟疫、匪患民不聊生。建国60年,大力开展民族地区经济建设,面貌日新月异,单机场全省有13个,在全国居第一。
据1980年不变价计算,1952年云南民族自治地区工农业总产值13.07亿元,1978年为31.62亿元,2008年为2139亿元。2008年分别是1952年的162.85倍,1978年的67.3倍。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695元,比1978年74元增长36倍,同1952年的普遍贫穷,没有什么可比性,说明了60年来翻天覆地变化和跨越发展。
在发展经济上,采取了“富民兴边”、扶持7个人口较少的民族,4个特困民族,民族团结示范村,泸滇对口帮扶等多种措施。
八、提高民族素质关键在于教育。一个民族无资金可以引进,无人才也可引进,但民族素质只能自身提高,而关键在于教育。60年前云南少数民族除回、白、纳西等几个民族外,有的地区结绳记事,无学校教育,有的也只是外国传教士教会学校。
60年来受教年限普遍达到了5—7年,文盲率大部分下降到23%以下。到2006年民族地区有大学6所,学生3.5万人。中专37所,学生3.8万人。普通中学1193所,学生116万人。小学11118所,学生203万人。教育经费达72亿元,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学者、作家、演员和厅官。
九、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共建和谐社会。云南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比例相当大。新中国建立初期,小乘佛寺2000多个,佛爷、和尚8000多人;喇嘛寺37所,活佛37人,喇嘛5000多人;大乘佛寺(汉语系)900多所,僧尼2000多人;清真寺400多所,阿訇1300多人;基督、天主教堂680多所;道观45座,道士290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在民族地区,不少民族是群众性信教,所以,宗教对生产生活、风俗习惯,乃至社会文化教育和政治有巨大的影响。
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人民政府对宗教采取列宁所说“特别慎重”、 “十分严谨”、 “周密考虑”的原则,保护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自由,不干涉其一般宗教活动。同时为了严格执行政策,避免混乱,凡涉及有关边疆宗教的大小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宁缓勿急的方针。这样减少了国内外人民的误解震动。
在现阶段,充分发挥了宗教“与时俱进”品格,在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中,从爱国、守法、团结、进步这四个方面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云南宗教界在去年拉萨“3.14”事件,今年新疆“7.5”事件中经受了考验。
十、“美人之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尊重各民族文化信仰,各个民族“自信而不膨胀,自爱而不孤美”。
云南各民族有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新中国建立以来云南民族文化在全国大放异彩。近10年来又加强了保护力度,云南省人大于2000年率先出台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并于2003—2005年底,启动了普查工作,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保护名录8589项,其中国家级34项(现增至69项),省级147项,州市级3173项,县区级5235项。
云南许多民族文艺先后在国家级各种比赛中名列前茅,建国以来,云南各民族文化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构建了和谐文化。和谐文化的建设也是胡锦涛于2006年5月视察云南民族地区后率先提出来的。
原载于《迪庆日报》2009年4月11日。
(责任编辑:代丽)
来源/作者:民族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