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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宝华:民本思想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时间:2010/10/21 16:27:00|点击数:

民本思想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郑宝华*
 
摘要:在系统阐述了社会发展主体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利益相关群体分析方法的引进,详细分析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众多利益相关群体中,让广大农民成为主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通过对样本农户调查资料的统计分析,指出了广大农民作为主体的地位的脆弱性,提出从民有权(使广大村民成为决策主体)、民担责(使广大村民成为行动主体)、民泽福(使广大村民成为受益主体)三个方面加强主体建设。文章还强调了社区能力,尤其是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并倡导“政府引导、农民主导”的新农村建设路径。
主题词:民有权   民担责   民泽福   政府引导、农民主导 
 
一、科学发展观与社会发展主体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因此,人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主体。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是有意识和能动的社会群体。这就是人作为主体的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人作为社会发展主体的群体性,表现为阶层、阶级和具有某种社会属性的群体,而不是或者不主要是单个的个人;二是人作为社会发展主体,强调的重点是他们是实践者、活动者和受益者。
人作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主体,在西方社会强调的是:第一,人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本质特征是:人是有思维和有理性的,即理性人;第二,人本身具有多样性,且不同的人的思想和意识是有差别的;第三,不同人群之间的权力和利益存在差异性和对抗性,政府的政策因此要尽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第四,不同的人群在社会和权力博弈中表现出一种常态,实现动态的平衡是政府政策的重要目标。
       马克思主义主体思想首先将人看作是具体的、客观的、现实社会中的人,而不是抽象的或自然的人。强调从具体的、现实的、实践的角度去理解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的具体内容,核心是一切依靠人,一切为了人。因此,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要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发挥人的主体作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所倡导的主体观既充分吸取了西方主体思想的精华(如强调人的核心作用),又把马克思主义的主体观置于基础地位(如强调人的全面发展),这就是以人为本基础上的发展主体观。其核心是: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社会发展必须做到一切依靠人,一切为了人,并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基本目标贯穿于整个发展过程之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发展议题。作为一种社会发展,不仅人是主体,而且可以很自然地说广大农民是主体。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却存在许多迷障:一是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内部分层很明显,不能简单地概而论之;二是从法理角度看,村委会作为一个自治组织,理应是广大村民利益的代表,但实际上未必都如此,一些情况下更象是政府的“守夜人”,而村的党团组织作为党在农村的先进代表,本应该是引领广大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中坚力量,但现实也未必都如此(肖唐镖,2003年12月,第177-182页;王新根、倪玉文,1995年,第3页;张静,2007年1月,第173-178页)中国拥有强大的人民政府,可以说是开创任何事业最坚强的组织资源和财政资源的提供者。正因为如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工程中,许多地方提出“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论断。但根据我们的分析,正是政府主导,不仅造成了许多政府越位与错位的不良后果,而且使得新农村建设的农民主体虚位,最终结果是:政府干,农民看。
二、分析方法和框架
       为了充分论证这一基本结论,我们不仅对发展概念和当代发展理论做了全面回顾,而且引进了利益相关群体分析方法。这种分析方法首先把利益相关群体划分为关键利益相关群体或首要利益相关群体及一般利益相关群体或次要利益相关群体,随后通过权力—利益矩阵、权力—动力矩阵以及重要性—影响力矩阵的分析,揭示出了不同利益相关群体在新农村建设事业中的不同角色。
       从权力—利益矩阵来看,新农村建设象许多其它政府工程或项目一样,不可能同时在整个农村展开,也不可能一下子覆盖一个村委会的所有农户,因此有了示范村和示范农户。典型村庄调查发现:示范村和示范农户一般情况下都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拥有一定资源,有积极性等。这就使那些拥有权力或关系的村或农户具有优选权,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新农村建设因此很难首先在贫困落后的村开展,更很难首先让那些贫困的农户受益,因此不可能优先解决群众的“燃眉之急”。
       从权力—动力矩阵来看,权力后面潜藏着利益,受利益的驱动,那些拥有权力的部门或群体当然就会有更大的动力,且在权力失去制衡机制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会产生“寻租行为”甚至腐败;而相反,没有权利的部门或者群体不仅缺乏动力,在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还会形成阻力,从而不仅降低了社区资源动员的规模和效率,而且将形成新的或者更大的社会分层。
       从重要性—影响力矩阵来看,尽管某一事件包括新农村建设项目会对某一群体或某些群体具有重要性,但如果没有权力参与,也就不可能产生显著影响力,因此,需要在重要性、权力、影响力之间找到有效的平衡点。
        从现实来看,典型村庄调查发现:政府在政策措施制定、资金投入、宣传发动、新农村建设规划、试验示范、参观考察等方面都起到了绝对重要作用;村组干部在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等方面起到了协助作用;而广大村民在上述方面的作用主要是接受和输入,相对来说处于被动地位。这就是所谓的“政府干,农民看。”
三、问卷调查资料分析结论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广大村民对新农村建设的认知和参与程度,我们借助我所于2003年建立的五个长期研究点(2006年改为新农村建设研究基地)的基础信息。这五个点分别是曲靖市会泽县的鲁纳箐村委会、楚雄州禄丰县的叽拉村委会、红河州金平县马鹿塘村委会的马鹿塘自然村、保山市隆阳区的阿家村委会和丽江市玉龙县的玉湖村委会。在这五个村,我们已经建立了400个样本农户的长期跟踪调查系统。借助这五个点,我们就新农村建设主体研究专题于2007年3月完成了400个样本农户的问卷调查。
       五个村的抽样调查发现:村民知道建设新农村的主要信息渠道是电视和村民会议,占到了678个有效回答的55.6%;其中知道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修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占25.8%;是翻盖新房、美化村庄环境的占25.7%;是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的占20.5%;是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占10.3%。上述四项合计占82.3%。当然,上述回答在五个村之间存在很大差别,这其中的主要原因与宣传发动的方式和各个村新农村建设的内容紧密相关。在五个村中,有三个被当地政府确定为县或乡镇的示范点,有两个(阿家和鲁纳箐)没有成为示范村,因此也没有项目。
       在五个村的样本农户中,认为新农村建设规划主要是由村组干部完成的占57.3%;认为是由乡镇和县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完成的占38.6%;而只有4.3%的农户认为是由村民自己完成的。但从村民的期望来看,有40.8%的样本农户希望由村组干部为主进行规划;而57.8%的样本农户认为希望由县乡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为主进行规划,因为这样可以使规划获得资金保证;只有1.5%的样本农户希望由村民自己为主进行规划。
       关于新农村建设项目的选择,有60.3%的样本农户认为是由村组干部提出的;另有32.3%的样本农户认为是由县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只有4.8%的样本农户认为是由村民自己提出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有高达77.3%的样本农户认为项目的选择应该以村组干部,特别是村干部为主来选择;只有18.0%的农户认为可以由县乡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来选择。这与规划的制定主体存在很大差别。
        关于项目的组织实施,有70.5%的样本农户认为当前的组织实施主要是村组干部;25.0%的样本农户甚至认为是由县乡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只有4.5%的农户认为是由村民自己组织实施的。针对这种状况,村民期望降低村组干部(由70.5%到51.8%)和县乡领导及有关部门(由25.0%到21.5%)的作用,而同时增加村民的作用,由4.5%增加到26.8%。
        从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支配权来看,有几乎一半(都为49.1%)的样本农户认为目前主要是由县乡领导和有关部门、或者村组干部支配的;只有2.0%的农户认为是由村民自己支配的。对此,村民期望降低县乡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配地位(从49.1%降低到25.5%),同时提高村组干部(从49.1%提高到65.1%)和村民(从2.0%提高到8.8%)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
        从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监督权看,有44.6%的样本农户认为目前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起到主要的监督作用;51.1%的村民认为主要由村组干部行使监督权;只有4.5%的农户认为村民自己具有监督权。而从期望来看,几乎一半的样本农户认为应该让县乡领导和有关部门行使监督权;同时,更多农户认为应该降低村组干部的监督权(从现状的51.1%降低到期望的46.3%)。这主要取决于资金使用的支配权,多数村民不主张资金使用的支配权和监督权由同一个群体同时拥有。
       对于工程质量的把关来说,有42.1%的样本农户认为目前是由县乡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把关的;有53.5%的村民认为是由村组干部把关的;只有4.5%的农户认为是由村民自己把关的。他们期望降低政府有关部门(从42.1%降低到39.0%)、以及村组干部(由53.5%降低到39.1%)对工程质量把关的程度,而让村民(22.0%)自己对工程质量把关。
       以上结果预示着新农村建设已经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不良发展势头:
       一是许多地方的新农村建设规划由于缺乏村民的参与,忽视了地方文化,特别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作用,搞一刀切、一种模式,地方文化和民族传统文化中许多有用的东西随着一个新农村的“新”字被埋藏。一些地方基于对民族社区的传统认识,总认为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与新农村建设格格不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过分强调转变村民的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大搞面子工程,粉刷墙壁、清扫街道,新农村建设成果随着政府监督人员的离去在农村社区如昙花一现,随即被雨水和村民的猪牛羊马的粪便带走。
       二是由于政府主导了新农村建设的多个方面,在“有为才有位”思想的指导下,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的试点选择上往往选择经济条件较好,基础条件较优越的村社或农户,给今后新农村建设经验的推广带来一定困难,因为这样的试点经验对于那些没有选做试点的村和农户来说,学得到,但做不到,甚至学都学不到。
       三是由于缺乏资金投入,一些地方将贫困村的村级扶贫开发规划视为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扶贫开发的整村推进模式视为新农村建设模式,人为地降低了贫困地区的新农村建设标准。
       四是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短期效果,忽视了新农村建设内容的整体性、全面性和长期性,把重点放在了村民房屋的改造上,把新农村建设搞成了新村建设,不仅加大了农户的负担,而且使经济发展、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面临新的问题。
四、农民主体的构建
        基于上述关于社会发展主体的一般考察以及目前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分析,我们提出必须努力建构新的新农村建设主体观。这种主体观的核心是要让广大村民成为决策的主体,行动的主体和受益的主体。这种把人是社会发展的决策主体、行动主体和受益主体的一般原理,推广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时代主题中意味着:第一,广大农民是否拥有真正的权利自主决策、自主支配自己的资源,因此要回答和解决的是民有权的问题;第二,广大农民是否作为新农村建设的行动主体,能动地参与到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中去,因此要回答和解决的是民担责的问题;第三,广大农民是否真正公平地从新农村建设中得到了实惠,因此要回答和解决的是民泽福的问题。由此可以说,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构建需要在“民有权、民担责、民泽福”几个方面得到具体体现。
       民有权最主要的是让广大村民拥有决策权。这是因为:广大农民依照国家制度和法律法规,享有资源的占有权、支配权,劳动权,社会事务的参与权和发展成果的分享权,他们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群体的知情权、发展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是否得到落实和有效保护,是检验广大村民是否有权为自己做主的主要标准。在这四个权利中,决策权处于核心地位,不仅是检验知情权的重要标准,而且规定着发展参与权的性质和水平,影响着受益权的状况。为此,一是需要落实各项政策法律制度,确实让广大农民群众成为各种自然资源和社会政治资源的权利主体;二是要逐步改变目前的决策方式,把从上到下的决策机制和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有效结合起来,有效拓展广大村民的决策权、参与权和知情权。
       就目前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明令禁止乡镇政府将类似于招商引资、生产计划等作为行政任务分解到村委会,更不能将它们作为考核村干部的内容;其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事务采取备案制,即原则上不干预村委会的决定,但村委会的所有重大事项在向村民实行村务公开的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备案报告必须审查其合法性和是否违反国家政策,上报材料是否有村民代表签字认可等内容;再次,在备案制的基础上改革现行资源分配方式,将目前主要由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分配制改为村委会的申报制,并聘请有关专家民主评议,以限制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凭借自己控制的资源、特别是项目,过度干预村民自治。申报制允许本县域内所有适合条件的村委会平等申报,最后由本乡镇或者本县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评议决定。整个过程必须公开和公正。
       民担责是要让每个村民获得权力的同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确实履行自己在决策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应该或者必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对每个公民的共同要求,当然也应该是对每个农民群众的要求。民担责的核心是要让村民成为行动主体,因此,首先要从制度上为农民解套,使广大农民成为真正的国民,并获得国民待遇;二是提升广大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履行国民义务;三是保护和鼓励广大农民的首创精神,让一些乡土技术和知识有用武之地;四是加强其能力建设,努力培养“新”农民。
       民泽福首先强调的是广大村民作为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应该获得的社会福祉,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其次是指他们作为劳动者,是否能够公平合理地占有和享受其劳动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按劳分配是基本的分配制度,因此,广大农民获得社会福利的水平,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客观尺度,又是检验“民有权”和“民担责”落实状况的实践标准。因此,一是应按照权责利对等的原则,完善当前中央和地方制订实施的诸多支农惠农政策,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出发让农民受益;二是应全面推进城乡统筹机制的建立,让农民确实获得国民待遇;三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让他们从新农村建设中获得更多利益。
为此,我们认为:新农村建设的试点选择必须慎重。一是选择标准应该具有多样性,并把可推广性作为重要指标,不能仅仅选干部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经济发展有一定基础的村庄或者农户,更要注意选择一些上述条件本来就差的点。从可推广性来说,后者可能比前者更容易些;二是选择的过程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不能搞唯一性,必须有竞争,更不能由领导“钦定”,标签上这是某某领导的试点;三是示范或者试点不要只注意资金、物资和人力的投入,更要注意措施和政策的投入,因为试点要总结的是经验,而不是所谓“模式”本身,农村发展本身就没有模式,只有经验;四是试点或者示范也必须以老百姓为主。
       另外,研究还表明:要把新农村建设作为进一步加强社区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云南五个村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广大村民更期望村委会而不是村民小组发挥更大的组织、协调、示范带头作用。这三个方面合计占有效样本农户的2/3以上。
       以上把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主体的设想实际上也得到了许多国际经验的有力支持,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有韩国的“新村领袖”和日本的新村建设中的农民“旗手”。这两者在建立健全农民组织的同时,都十分重视农民能力的建设和培育,特别是带头人(农民精英)的培养,并通过他们把农民确实组织起来,最终使新村建设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
1、 肖唐镖(主编):《转型中的中国乡村建设》,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
2、 王新根、倪玉文:“正确把握(决定)精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载《乡镇论坛》1995年第2期;
3、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
4、 叶敬忠:《农民视角的新农村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1月出版;
5、 潘逸阳:《农民主体论》,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长期从事农村社会学、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社区能力建设等研究。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春城国际14楼,云南650032,电子信箱:zhengbh64@163.com
(刊于《云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责任编辑:代丽)

来源/作者:农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