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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明 李东云:“政治参与”概念辨析

时间:2010/11/9 13:55:00|点击数:

 
 
[摘要] 政治参与是当代政治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大课题。然而,目前国内外政治学界对“政治参与”概念却未能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定义。本文在综述国内外学者有代表性定义的基础上,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公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非职业行为,并对这一定义作出详细的说明。作者认为,在政治参与概念界定时需要着重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即主体是否包括职业政治人士,是否包括动员参与,是否包括非法手段,是否包括心理和态度。
[关键词] 政治参与;政治民主;概念辨析
中图分类号:D034.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8)04-0104-07
 
        政治参与是政治民主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有关政治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中,参与都是一个核心的概念。”[1]近年来,政治参与及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学界及政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然而,对于“政治参与”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学界却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其定义目前也莫衷一是。正如诺曼·H·尼、西德尼·伏巴所言:政治参与像有些术语一样,“由于意思实在太多,最终倒反失去它们的有效性”。[2]政治参与的研究必须从厘清相关的概念开始,或者说,对“政治参与”概念进行明晰的界定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因此,对于“政治参与”这一概念的辨析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 
       公民参与政治的行为和传统自古有之。然而,“政治参与”却是现代政治学的一个术语。关于这一概念,当代的政治学家下过了不少的定义。帕特里克·J·孔奇在专门研究了政治参与的诸多界定之后,提出争论所集中的六个主要问题:[3](1)积极与消极形成的比较:应当从行为上来解释政治参与吗?———如选举、政党竞选———还是也包括其被动形成———爱国主义感情,对政治问题的敏感性等等? (2)过分的与不过分的行为之比较:政治参与包括非暴力反抗及政治暴力活动,还是限制在‘比较常规’的行动上? (3)结构性与非结构性目的比较:政治参与的定义中是否包括要改变或维护政府形式而作出的努力,还是仅限于改变或维护政府权力和(或)其决策的努力呢? (4)政府的与非政府的目标的比较:政治参与应局限于符合政府权威,政策和(或)制度的行为?还是也应包括政府范围之外的现象? (5)动员的与自愿的行为的比较:由政府赞助和引导的提高福利的行为应被称为政治参与吗?或这个概念仅应限制在公民为谋求其利益所发起的行为? (6)预期的与预料之外的结果的比较:对政府未意料到的结果的行为能否解释为政治参与?针对这六个方面的问题,孔奇认为,首先必须从政治参与概念中删去政治态度和情感。虽然这一看法尚未得到普遍认同,“但在文献中已出现某种共识:真正同态度和情感有关的是政治文化和政治社会化,而不是政治参与。”[4]同时,还应该排除政治认识,因为对政治进程的认识无论在心理上还是表面上,并不意味着就卷入到该进程中,认识顶多是政治参与的先决条件。
       当然,也有部分学者主张上述态度、情感、认知等主观成分应该归入政治参与范畴,“有些社会科学家主要感兴趣的是,个人特定的人格倾向是如何转变为政治信念和政治行动的,以及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转变。[5]如阿尔蒙德和伏巴认为,参与的定义也包括对参与的态度———一个人的效益感,或一个人的公民规范;[6]巴恩斯将公民阅读政治文章、了解政治知识视为政治参与;斯通也将“追踪报纸和电视报道”列为间接的政治参与。[7]
       孔奇指出,参与行为中被视为非法、非常规或非正统的“寻衅行为”应限于暴力行为。应当把政治参与看成是反对或支持国家结构、权威和(或)关于公益分配的决策的活动。这些结构、权威和(或)决策在范围和地域上既可是全国的,也可是地方的。另一方面,如果参与活动并不涉及全国的或地方的国家结构、权威和(或)有关公益的分配决策,就不是政治参与。比如像参加邻里计划,加入邻里协会这样的团体行为,在孔奇看来或许只能算是“社会参与”,而不属于政治参与的范畴。
       另外,孔奇所理解的政治参与,无论它是由政府主持的,还是由人民发起的,都包含在内,并不在两者间加以划分。孔奇还认为,应当把结果和意图从政治参与的定义中分离出来;政治参与应限制在行动本身,而不应该包括个别参加者的意图,或他们行动的结果。
最终,孔奇给出的政治参与的定义是:“政治参与可以解释为全国或地方、个人或集体支持或反对国家结构、权威和(或)有关公益分配决策的行动。”[8]对于这个概念,孔奇强调了以下三方面:第一,行动既可是口头的,也可是书面的;第二,它可是暴力的,或非暴力的;第三,它可以是剧烈的行动。
       与孔奇较为接近的另一个影响较大的定义是亨廷顿和纳尔逊在《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一书中给出的: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9]在亨廷顿和纳尔逊所提出的几个要点中,关于政治参与主体的问题,是孔奇提出的“六问题”所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亨廷顿和纳尔逊将政治参与主体限定为“平民”,排除了职业政治人士。在亨廷顿和纳尔逊看来,政治参与指的是充当平民角色的那些人的活动,不包括作为角色行为的政府官员、政党骨干、政治候选人和职业院外活动分子的活动。但是必须指出,若参与活动并非一个政治职业者的职业角色范围,则该活动也应视为政治参与。比如,美国一名高级文官在政府机构中制定政策的活动并非政治参与,而其在选举中的投票活动或在市镇会议上的演讲活动则属于政治参与范畴。
       将参与主体作狭义理解似乎是大多数学者的倾向。我国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将参与主体限定为“普通公民”。例如,“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10]“所谓政治参与,就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影响政府决策与公共管理的行动”;[11] “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12]此外,国外学者如尼和伏巴也将政治参与主体限定为“平民”;[13]蒲岛郁夫亦认为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的活动”。[14]
       当然,也有学者主张更为宽泛的界定。比如,戴维·米勒和韦农·波格丹诺认为,“无论他是当选的政治家,政府官员或是普通公民,只要他是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加政策的形成过程。”[15]
       在政治参与的内涵方面,亨廷顿和纳尔逊还重点讨论了以下几点: (1)政治参与是实际行动而不包括心理和态度,也就是排除了诸如有关政治的知识、兴趣、能力和功效感以及对政治相关性的认识等主观成分。他们将客观的政治活动和主观的政治态度看作是两个分离的变量,对二者的研究也需用十分不同的方法。(2)政治参与仅指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这类活动的目标指向公共当局,因为公共当局通常被认为对于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拥有合法的最终决定权。若指向的是没有政府参与的社会中各团体之间的资源分配,尽管这也属于西方通常意义上的政治概念,但并不属于政治参与范畴。(3)亨廷顿和纳尔逊在定义中并未区分参与活动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而是涵盖了无论根据政治系统的既定准则是否合法的所有活动。因此,在一些国家被视为非法的抗议、暴乱、示威游行,乃至企图影响公共当局的叛乱行为,都被纳入了政治参与的视野。(4)政治参与包括试图影响政府的所有活动,而不管这些活动是否产生实际效果。(5)政治参与包括行动者本人自发的参与和行动者受他人策动而发生的参与两类行为;亨廷顿和纳尔逊将前者称为“自动参与”,后者称为“动员参与”。本文亦借用这一称谓来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参与活动。
       亨廷顿和纳尔逊强调,将动员参与包含在内的原因主要有四点: (1)现实中的动员参与和自动参与之间的界限,并不像理论上那么容易分辨。与其在界限不甚分明的二者之间人为地划出一条分界,不如把这两种参与都纳入研究范围。(2)所有政治系统的政治参与,实际上都是动员和自动参与的混合。如果把注意力局限于自动参与,就容易错误地认为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特有的现象。(3)从动态关系上来看,自动参与和动员参与皆有可能相互转化。(4)动员参与和自动参与都能为领导人提供机会或构成约束,两种参与都对政治系统产生重大影响。
      尼和伏巴在《政治参与》一文中所下的定义,对政治参与的范畴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尼和伏巴认为,政治参与是“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16]首先,尼和伏巴将行动目的视为界定政治参与行为的重要因素,政治参与必须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为“直接目的”。这就不同于孔奇所主张的将行为意图排除在外。其次,尼和伏巴明确提出政治参与概念不应包括受政府动员的“礼仪性”或“支持性”参与,“公民‘参加’这类参与的方式是通过参加游行、在发展项目中努力工作、参加政府组织的青年团体,或参加礼仪性选举的投票来表示对政府的支持”[17],而这并不在尼和伏巴所讨论的范畴之内。支持这一观点的还有迈伦·维纳,他强调了参与的自愿性质,“奉政府之命而参加组织或参加群众集会……”,如那种公民对候选人没有选择余地的选举投票,“应排除在外”。[18]再次,在参与手段方面,尼和伏巴明确排除了非法的途径,将政治参与界定为“合法活动”。他们指出,“我们关心的是‘体系内部’的活动———影响政治的合法手段。这样,名目繁多的一大批行为———骚乱、暗杀和所有其他类型的公民暴力———就不在我们注意的范围之内了,而老百姓是可能试图通过这些手段来影响政府的。”……“合法活动在渊源和影响力方面有其独特之处,值得加以专门研究。”[19]另外,戴维·米勒和韦农·波格丹诺也持这一观点,他们强调政治参与的手段必须“在政治制度内”。[20]
 
 
       参照以上学者的看法,并结合当前我国的政治实践,笔者认为,我国的政治参与的概念的分析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参与主体———是否包括职业政治人士? (2)参与性质———是否包括动员参与? (3)参与手段———是否包括非法手段? (4)参与行为———是否包括政治心理和态度?
       其中的每个问题的肯定和否定回答都可作为一把标尺上广义和狭义的两极。参照孔奇提出的下定义时所需同时满足的概括性和精确性两种对抗的要求(“概括性”指“这个概念必须宽到足以能包括各种文化背景中的一系列行为”,“精确性”指“定义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也就是说,为了增强解释的力量,必须排除某些行为”[21],需要在这四个问题上选取适当的尺度来构成一个恰当的定义。
这四个问题都取肯定回答时,就构成了政治参与的广义概念,满足概括性要求;而都取否定回答时,则构成狭义概念,满足精确性要求。正如孔奇所言,一味追求精确性,会导致对政治参与这个词定义的过分狭窄,只反映有限的行动范围,就倾向于武断地把这个词限制在符合某个人眼前的研究兴趣的行为上。另一方面,若只追求概括性,则倾向于扩展这一概念。因此,我们所需提出的恰当定义,是要寻找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领域。
       综上所述,笔者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公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非职业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政治参与概念的如下几个内涵:
       第一,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全体公民。笔者认为政治参与概念在主体上不应排除政治家、官僚及政府公务人员,因为他们在从事本职工作以外,还可通过其他多种非职业渠道来影响政府决策。比如,在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可依法参加各级选举,而不受其本身是否从事政治或行政职业的限制。因此,即便是为满足概念的精确性要求,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参与行为的范围,也不适宜从主体上来进行限制,如亨廷顿和纳尔逊、尼和伏巴等学者将主体规定为“平民”,这样容易导致误解原意和对研究对象的不恰当缩小。
       但同时,笔者仍然赞同政治参与应排除政治家、官僚及政府公务人员作为职业所进行的活动这一看法。亨廷顿在对定义的说明中也强调,政治参与要排除的是官僚、政治家和院外活动家作为职业进行的活动。“我们确定的政治参与概念,不包括作为角色行为的政府官员、政党骨干、政治候选人和职业院外活动分子的活动。”[22]杨光斌在《政治学导论》中也强调,并不是职业政治人士的所有政治活动都被排除在政治参与之外,如他们的投票行动就属于政治参与,而他们制定政策的活动则属于政治管理。所以,笔者做了一个表述上的修正,把对主体的限制(“平民”或“普通公民”)转化为对参与行为本身的限制(“非职业行为”),以更好地达成概括性与精确性的平衡。
       第二,该定义没有区分动员参与和自动参与两种类型,而是将它们都涵盖在政治参与范畴之内。这样做的理由与上文中亨廷顿和纳尔逊提出的四点原因大致相同。然而对于我国而言,还有一个原因值得强调,那就是我国以往计划体制下存在广泛而大规模的政治动员型参与,值得加以专门研究;同时,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政治动员传统和政府强大的政治动员能力也是今天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政府持有的一项重要资源和特别优势。因此,我国政治参与研究应该对动员参与给予相应的重视,而不能将其排除在外,否则就会失去相当的本土特色和价值。
       第三,政治参与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行为,或者说包括制度内和制度外的参与途径。参与行为的合法性在跨国比较研究中存在明显的国别差异,一定国别和历史时期下可能是“非法的”、“非常规的”或“非正统的”活动(如示威和罢工),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另一个历史时期下可能就是合法的。因此,若排除非法的或制度外的参与行为,就会破坏研究的完整性,而且严重妨碍跨国的比较研究。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将体制外的参与活动内化到体制内途径,使政治参与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尽可能降低暴力和无序参与发生的可能性,正是目前政治参与研究的重要课题;若将非法或制度外的参与活动排除在外,就等于无视政治参与途径不断转化、扩充的动态变化,易于导致研究的僵化和脱离实际。
       第四,政治参与研究应该关注实际行为,而不包括政治心理、态度、认知和知识等主观因素。其理由跟上文所阐述过的亨廷顿和纳尔逊的看法相同,若不排除一系列主观因素,会导致研究的无限扩大,将妨害定义的精确性和研究的相对集中性。
       进一步来说,政治参与的定义范围应限制在行动本身。定义中所关注的行为并不涉及导致这些行为的意图因素或这些行为所产生的或将会产生的实际效果;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与行为,无论其意图何在或对政治系统是否产生实际影响,都应属于概念范畴。“意图可以解释人们参与的原因(而不是解释什么是政治参与),而结果(无论是预料到,还是未料到的)解释政治参与的结局(也不是解释其性质)。个别参与者的目的和他们行动的结果是以经验为根据的问题,不应当把它们放在这个概念的定义中加以解释。”[23]
另外,值得一提的还有政治参与的指向问题。孔奇、亨廷顿和纳尔逊、尼和伏巴等多数学者皆认为政治参与所指向的是政府及其决策,或者说是公共当局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而有部分学者,如布什和塞莱格森则持更广义的理解,将没有政府参与的社会其他团体的价值分配等参与活动也归入政治参与范畴。由于西方国家传统上存在将政治视为“众人之事”的广义理解,“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以及社会中各团体之间的资源分配,有许多可能在没有政府参与的情况下发生。”[24]因此,西方普遍存在政治参与是否单纯指向政府范畴的争论。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政策一般被习惯地理解为政府政策或公共政策,所以对于政治参与须指向政府活动范畴这一点基本上存在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我国政治参与的总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活动的范围。
 
      上面我们主要从内涵方面对政治参与概念作出界定。而从外延方面看,政治参与所涉及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政治参与行为作出不同的分类。大致有如下不同的类型:
(一)个别参与和组织参与
       以参与主体的特征为依据,可以将政治参与划分为个别参与(个人参与)和组织参与(团体参与)。个别参与是指“公民以个体的身份进行政治参与的活动”;而组织参与是指“与他人合作以特定的团体形式参与政治的活动。”[25]
      公民参与各类政治选举是个别参与中的最主要和常见的形式。政治投票是公民参与人数最多的政治活动,但投票不是也不应该成为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唯一途径,公民一般还可以通过投书信访、行政听证、与公职人员接触、捐赠政治资金等多种形式进行个别参与。
       组织参与主要包括政党、政治性社团和基层自治等形式。组织参与“在引导其成员关心政治、动员其成员参与政治活动、培养其成员的政治参与热情、控制政治活动渠道等方面具有优势。……在现代社会,各种政治团体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胜于公民个体。在当代政治生活中,影响政治过程最重要的行为者通常是政党和政治性团体。作为政治团体的成员,不管其是否参与了影响政府的活动,加入该组织本身即是一种政治参与行为”。[26]在西方国家,政党以参与政治为主要目的,代表特定的阶级和阶层;政党为取得政权和维护政权进行活动,在不控制政权的情况下,也竭力推荐本阶级或阶层的成员介入政治过程,对执政党形成了显著的压力。
(二)主动参与、被动参与以及消极参与
       以参与者的主观态度为依据,可以将政治参与划分为主动参与(自主参与、自动参与)、被动参与(动员参与)以及消极参与。主动参与是“在自愿基础上影响政府的活动”;而被动参与则“并非出于参与者的自愿,是通过他人引导、劝说、威胁等方式产生的影响政府的活动。”[27]两者的根本差别在于参与主体本身是否具有影响政府的意图,前者的行为主体具有明确的行为意图,后者的行为主体可能不理解或不明确自己的行为意图。
      有学者认为,自动参与是公民在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的过程中,意识到参与的必要性而主动地参与政治过程。虽然在这种参与中,参与的形式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异,但体现出突出的“我要参与”的自主性。动员参与是公民在尚未产生自主参与要求的情况下,在其它政治组织的号召和鼓动下,被动地参与政治过程。这样的参与不仅具有被动参与的特点,而且参与过程的发展也往往由号召和发动政治参与的政治组织来把握。[28]
       虽然如诺曼·H·尼和西德尼·伏巴、迈伦·维纳等部分国外学者主张将动员参与排除在政治参与范畴之外,但大部分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国情,都将动员参与列入政治参与研究的视野之中。另外,还有学者提出了“消极参与”概念。如《政治科学原理》一书中,将政治参与划分为自动参与、动员参与和消极参与三种形式,其中“消极参与”是指“公民出于自觉或是不自觉的原因而对政治问题漠不关心或对政治采取消极行为”,并认为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这三种政治参与往往会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换。[29]
(三)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
       以参与者是否通过中间环节来影响政治过程为依据,可以将政治参与划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这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参与国家管理的两种基本形式。直接参与是“参与者不通过任何中介直接介入政治过程的行为”;包括参与选举,通过集会、游说等途径直接发表政见,对国家法律的创制、复决以及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全民公决,与政府公职人员或政治家个别接触、基层自治等;间接参与则是“参与者通过一定的中介才能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和政治事务的日益专业化,公民的政治参与主要还是以间接参与方式进行,其中最为常见的间接参与方式有:[30]一是通过代表中介参与。公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代议机关参与国务政事,是间接参与的最基本形式。二是理论宣传。理论对政治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它虽然不像提意见或施加压力的作用那么明显,但潜移默化的力量不可低估。因而理论的宣传,虽非以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为目的,但通过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更新对政府决策起到一种长期的、根本的影响作用。三是舆论参与。舆论工具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在现代社会,随着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介的发达,社会舆论对政府决策过程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公众通过传媒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否针对政府,一旦形成社会舆论便自然会对政府产生压力,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
(四)合法参与和非法参与
       以政治参与和既定的政治法律规范的关系为依据,可以将政治参与分为合法的政治参与(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法的政治参与(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公民在既定法律规范内展开的政治参与活动就是合法的(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超越了既定的政治法律规范的政治参与行为,如政变、暗杀、政治骚乱、暴力反抗等等,就是非法的(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非法参与按表现形式和性质严重程度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合作;二是骚乱;三是暴力;四是革命。还有学者提出了“制度边缘化参与”概念,特指那些合理但不合法,或合理但目前暂时不合法以后有可能被纳入合法范围的参与行为。[31]
(五)常态参与和非常态参与
       以参与是不是在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可以将政治参与划分为“常态参与”和“非常态参与”。有学者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多数公民或公民团体以常规的渠道、方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但当国内外出现政治危机或重大变故,在政治条件受到限制、剥夺或按照常规渠道无法实现预期政治目标时,参与主体可能转向以非常规的方式参与政治,即非常态参与。以非常态方法参与的行为者通常出于强烈的政治动因,在一般参与方式无法达到目标的情况下,会以请愿、游行示威甚至政治暴力等形式实现更换政界官员、影响政府决策、改变政治制度等政治目的。[32]
       除了上述五种划分方式外,还有别的划分方式。例如,以参与的历时类型与不同的社会性质不同,将政治参与划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参与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参与;以参与的实际效果为标准,将政治参与划分为有效的参与和无效的参与;以参与的方式为标准,将政治参与划分为和平的参与和暴力的参与。
       总之,政治参与是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作为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主要途径,政治参与对于整个政治-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转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促进公民的政治学习和政治素质的培养;二是推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三是提升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增强国家的政治能力;四是监督政治系统的运转,防止政治权力的腐化。当然,政治参与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若未能得到有效的规范,或者与政治体制不相适应,也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治参与在一定时期的迅速扩大若超过该政治系统的内聚功能和承受能力,就会使得大量非制度化的参与蔓延,容易导致对民主体制的破坏,甚至引发骚乱。又如,政治的剧烈转型或动荡时期易于发生的参与“爆炸”,这种参与的极端和盲目扩大,会大大削弱政府权威,导致“无政府主义”泛滥,最终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破坏。因此,不断提高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水平,引导公民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使政治参与规模与政治系统相适应,是当代每个国家民主建设中必须认真探索并加以努力解决的问题。
 
注释:
[1][15][20] [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3页。
[2][6][13][16][17][19] [美]诺曼·H.尼、西德尼·伏巴:《政治参与》,见格林斯坦、波尔斯比:《政治学手册精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90、292、290、290、291-292、292-293页。
[3][4][8][21][23] [美]帕特里克·J·孔奇:《政治参与概念如何形成定义》,王胜明、范云萍译,《国外政治学》1989年第4期。
[5] [美]安东尼·M·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对政治实体的社会剖析》,浙江人民出版杜1989年版,第338页。
[7][12] 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9][18][22][25] [美]塞缪尔·P·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8、5、5-6页。
[10]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页。
[11] 陈振明:《政治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4页。
[14] [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解莉莉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26][27][32] 王邦佐:《新政治学概要》,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7、247、249页。
[28] 周平:《论政治参与》,《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4期。
[29][31] 邓元时、李国安:《政治科学原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279页。
[30] 李爱华:《现代政治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页。
原载:《东南学术》2008年第4期
(责任编辑:代丽)

来源/作者:南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