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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耀 辉:党的宗教政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时间:2010/12/14 15:16:00|点击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任务,十六届六中全会更进一步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而党在新时期的宗教政策,正是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我们党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也是十六届六中全会文件立论的重要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的,决定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决定了社会和谐是我国社会矛盾存在和解决过程的基本形态。《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中,把“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明确地提了出来。而党在新时期的宗教政策,也正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高度重视宗教理论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至今,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随着宗教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党和国家的宗教理论、政策不断丰富和发展。1982年的中共中央19号文件,在拨乱反正的历史条件下,全面阐明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特别是近十三年,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国内外的新形势下,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以及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观察思考宗教问题,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多方面的积极探索,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进行了深刻透彻的分析,制定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的新时期党的宗教政策,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这一新时期的宗教政策,既是当前和今后宗教工作的总的指导方针,同时也是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是努力建设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全面进步、富裕安全、稳定有序、充满活力,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涵十分丰富,包括了科学、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但核心是人。社会的和谐,核心是人的和谐,也即人和人之间,不同团体、不同阶层之间的和谐。以人为本,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也即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最终目的是使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是宗教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中当然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广大信教群众看作“积极力量”,把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看作“血肉联系”,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和群众观的重大发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上的体现。只有真心实意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看成是自己人,才能使广大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紧密团结起来,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共同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我国五大宗教的信教群众超过1亿,在我国人口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能否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事关团结我国1亿多信教群众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政治问题。
       我们要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保持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就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中国共产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所必须的,它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又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安定。正是因为深刻地认识到了宗教的群众性,所以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同宗教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要素、各个组成部分,能够彼此配合、互相协调、化解矛盾、减少冲突,共同推动社会整体健康运行的状态。执行科学的宗教政策,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可以减少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冲突,促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有序参与,推动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良好合作,实现社会各种资源的和谐配置。
       总之,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好宗教领域的工作,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社会进步和祖国统一,既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由于宗教工作的群众性特点,决定了它本身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即,构建和谐社会本身包含了宗教自身的和谐,以及宗教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和谐。由此可见,党在新时期的宗教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决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在“民主法治”的层面上,要求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各项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具体来讲,就是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完善社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通过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而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依法管理社会,包括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常常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它既是一种以信仰有神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同时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教群众、文化经典、教会组织和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不断开展集体活动的社会实体。宗教问题本身就错综复杂,在当今世界社会政治生活中,更具有特殊复杂性。江泽民同志指出:“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出发,科学分析宗教问题,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正确把握宗教的活动规律,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前提。”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既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努力构建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都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而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在宗教方面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是基于帝国主义曾经长期利用宗教侵略和掠夺中国的历史事实,也是基于对我国广大信教群众意愿的真诚尊重。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我国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多,同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这些年的国际斗争中,敌对势力总是利用宗教问题向我发难。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国各宗教继续坚持走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江泽民同志告诫我们:“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因此,要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总之,只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才能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体制和秩序相适应的社会体制和秩序,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社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长期存在,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要观点。江泽民同志指出,观察世界宗教问题必须把握的主要特点中,“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这是我们观察思考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江泽民同志创造性地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论断,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新境界。既然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就要本着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原则,客观地对待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容性,努力去探索如何使宗教成为这个社会中的一种和谐因素。江泽民同志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过程中的正确方向。”这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在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上利国安民的正确途径。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在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要调动、凝聚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我国社会全面进步,就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力量作为社会力量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引导得当,将能在许多方面发挥独特的积极作用。因此,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层面,就是建设和谐文化。文化是人类精神生产的能力和产品,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又给予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以巨大的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和谐文化作为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和谐文化,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正是建设和谐文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在内的各个宗教,其教规教义中,都有追求和平、崇尚和谐的价值理念和内在诉求,都可以发掘其中的积极因素,结合中国的实际,以各自的方式做出不同的贡献。这不仅有助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也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开辟了新的领域和途径。近年来,佛教倡导“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基督教倡导“做盐做光、荣神益人”,道教倡导“慈爱和同,济世渡人”,天主教倡导“爱国是天主的戒命”,伊斯兰教倡导“两世吉庆”,在各自的教徒中很有影响。宗教界积极参与抗灾济贫,开展慈善公益事业,发起“宗教反邪”活动,受到广泛好评。这些事实都从实践上证明,努力发掘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引导宗教界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把做“好教徒”与做“好公民”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做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可行的也是必然的。
       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离不开把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海内外中华儿女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只有全面、正确地贯彻党在新时期的宗教政策,只有使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一道,在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中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享受到自己可得到和应该得到的权益与利益,并且不以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才能最终“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原载:杨学政主编《云南蓝皮书 2006-2007 云南宗教情势报告》,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7年5月。
 
(责任编辑:代丽)
 

来源/作者:宗教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