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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文汇:伊斯兰教在云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时间:2010/11/19 11:27:00|点击数:

       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全世界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有13亿左右,涉及200多个国家,其中有50多个国家是伊斯兰教国家。我国有10个民族的2300多万人信仰
        伊斯兰教,其中回族有900多万,云南有60多万。其教徒称为穆斯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族和谐、宗教和谐及其与社会和谐无疑是极其重要的方面,而作为我国五大宗教之一的伊斯兰教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知道,如何处理人与人、个人与社会、民族与国家、宗教与法律等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一个宗教是否能够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伊斯兰教的教义思想和伦理道德观念为我们今天营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范例。
        伊斯兰的原意是“顺从”,穆斯林的原意是“顺从者”,伊斯兰教是一个倡导和平、顺应社会发展、两世兼顾、务实的宗教。伊斯兰教提倡每个穆斯林须顺从真主、顺从使者,所以顺从思想是伊斯兰教伦理观念中第一位的。同时,伊斯兰教有明确的信条,倡导穆斯林积极进取,谋求两世吉庆,爱教爱国;主张宽容、忍让、中道和与人为善;鼓励学习、追求知识。这些为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为广大穆斯林在中国的生存和繁衍,为伊斯兰文化在汉文化的语境中存活和发展,以及伊斯兰教适应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地域和不同民族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丰厚的教义基础。
   
一 、伊斯兰教“两世吉庆”观,是伊斯兰教教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兰经》说:“谁想获得今世的报酬,我给谁今世的报酬;谁想获得后世的报酬,我给谁后世的报酬。”(3:145)可见,回族穆斯林两世吉庆幸福的观点来自伊斯兰教两世并重的学说。穆罕默德也说:“你当为今世而奋斗,犹如你将长生不老;你当为后世而行善,犹如你明日即将谢世。”这段圣训充分说明了伊斯兰教对今世与后世的基本态度,认为今世和后世并重,既要敬主,履行功修,又要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才符合伊斯兰教的精神。伊斯兰教为实现两世吉庆幸福的理想,提出了一整套去恶从善的理论学说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形成了自己的论理道德的思想体系。这种思想即回族穆斯林两世并重的信仰与实务交融的人生观和生活态度。
       明末清初以来,中国的回族伊斯兰学者把比较重视现实物质利益、人生价值和人际关系的中国传统思想与伊斯兰教的两世观相融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教两世观。中国四大伊斯兰经学家之一王岱舆在《正教真诠》中说 “人有原始、现在、归回三世”,“归回后世,得者永得,失者永失”。认为“尘世乃古今一大戏场”。但他不教人怨世悲观、逃避现实或者游戏人生,而是强调“死时唯有善恶刻不相离”,教人“顺从浮生之前,瞬息光阴而取”,表现了对现实生活的肯定与重视。刘智在《天方典礼》中对伊斯兰教的“五功”(念、礼、斋、课、朝)与儒家“五典”(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的关系分别作了阐述。认为前者是“穷理尽性之学”,是尽“天道”;后者是“修齐治平之训”,是尽“人道”,二者不可偏废。要想有后世的永久幸福,就必须重视今世的功修,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马注在《清真指南》中也说:“清真至理,以人生为客商,以尘世为市集,以性命为资本……以心术为权衡,以善恶为货食,以死亡为归宿。”充分阐明了两世并重的观点。
       伊斯兰教这种“两世吉庆”的观点,既履行了宗教功课,又致力培养了公正宽恕、坚忍敬畏、施舍救济、趋善避恶、爱教爱国、尊老爱幼等美德,把宗教伦理和社会伦理结合在一起。体现在社会生活中,在对待工作、事业、婚姻、家庭、财产等问题时都保持积极、严肃、认真的态度,合乎宗教教义与社会伦理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既热爱自己的民族传统,又能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服从国家的政策法令,并能与各兄弟民族团结互助、友好相处,对现实生活持积极的态度,通过辛勤劳动,创造和享受两世幸福。
 二 、伊斯兰教“爱教爱国”的“二元忠诚”思想,是伊斯兰教伦理道德观念中极其重要的内容
       在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中,除了强调穆斯林要顺从真主和穆罕默德的旨意外,同时还应当顺从现实生活中的主事者,要求穆斯林要热爱自己的祖国,热爱自己的故土,热爱自己的家园,服从执政者的管理。如“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古兰经》4:59)结合中国的实际,中国的穆斯林把顺从的涵义扩大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家庭、婚姻、父子、夫妻、朋友,以及人与人、个人与社会、民族与国家、宗教与法律等方面。在这种思想的支配和影响下,中国的穆斯林一方面保持着自己的信仰,热爱自己的宗教,另一方面,也忠于君主,热爱自己的国家。他们把爱国视为“伊玛尼”(信仰)的一部分,把爱教爱国同视为天命。这种既要忠于真主,又要忠于君主的二元忠诚思想是伊斯兰教在儒汉思想为主流的中国封建社会求生存图发展的变通,也是回族穆斯林的明智选择。同时,中国的穆斯林是在中国的土壤上形成和发展的,他们生于斯,长于斯,在长期的社会交往和历史发展中,他们与这块土地上的各族人民结下了深厚的情谊。因此,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始终都把热爱自己祖国的优良品质保留在心底的民族情感之中,成为其民族意识和政治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爱教爱国是穆斯林最突出、最集中、最具特色的表现。
 三 、伊斯兰教的坚忍敬畏、公正宽恕、尊老爱幼、趋善避恶的伦理道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
      “坚忍与敬畏”被穆斯林认为是极为重要的道德行为。从宗教要求看,坚忍是对信仰的坚信,对宗教功修的坚持和为宗教事业艰苦奋斗、坚韧不拔的精神;而敬畏则是对真主、对教义信仰出自内心的虔诚、恭顺和崇敬,对离经叛道行为和信仰动摇时的悔悟与恐惧,从而坚定信仰,始终不渝。这种精神体现在社会生活中更有其深刻意义。用坚忍与敬畏的原则来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对待来自自然或社会人类自身的各种压力,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是中国穆斯林得以生存发展的一条重要原则和处世经验。回顾穆斯林走过的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证明:不管是自然的或社会的环境如何恶劣,生存条件如何艰辛,也不管有多大的压力,都要用坚忍与敬畏的精神来对待生活,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切不可目光短浅、因小失大、迷失方向,更不能因身处逆境而失去信心,放纵自己。只有坚忍与敬畏,才会有坚定的目标,才会有生活的希望,也才会有民族与个人的前途。反之,人会在恶劣的环境下和遇到困难时失去信念,迷失方向,看不到希望和前途,从而要么消极颓废、自暴自弃,要么散失理智、失去约束、挺而走险,做出一些不利于社会,不利于民族,不利于国家,有损人格的事。小则失去自我,大则危及民族。
       “公正与宽恕”是穆斯林社会交往和社会生活中对人对事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穆斯林伦理道德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公正即公道、公平、正直、合乎情理;宽恕即宽容、恕饶,以德报怨,与人为善。公正与宽恕,看似简单,内涵却十分丰富,它不仅表现在为人处世中看得见的形式上,更重要的是在看不见的内心世界。人要做到一时一事的公正与宽恕并不难,难的是时时事事、长期的公正与宽恕,而有时这种公正与宽恕则要用心去体现,用心去善待。这时的公正与宽恕已上升为一种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
有了公正与宽恕的道德情感和伦理原则,穆斯林在对人对事对物时,便会有一种宽容的心态,大度的胸怀。在社会生活中,穆斯林主张宽宏大度,不念旧恶,以耿直的胸怀和善良的性格去对待他人,包括反对过自己或伤害过自己的人;反对以怨报德,以仇报恩,斤斤计较,狭隘自私。这也是穆斯林为人处世、立足社会的一种智慧。
       “尊老爱幼”是穆斯林所奉行的一种传统美德,也是穆斯林伦理道德观念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来源于伊斯兰教和儒家的孝道思想。《古兰经》和《圣训》中有关孝道的教诲很多,并对孝道作了具体的规定。
        “趋善避恶”是穆斯林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的具体体现。除了受国家的、宗教的、法律的、合法与非法的界定约束外,其他一切行为,从社会生活中的人伦、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到社会上的待人接物、工作、经商等行为,都以趋善避恶为原则,并以此来规范和指导自己的行为。只要是善的、好的,就提倡去做,去追求,去实现;只要是恶的、坏的,就回避和退让,甚至斗争。只要符合这个原则,人的行为就顺应了宗教的或社会的伦理道德,反之,则违背了这一原则。穆斯林认为,一切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民族、对家庭有益的行为,都是善行,要提倡去做;反之,一切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民族、对家庭有害的行为,都是恶行,要坚决反对。
         在穆斯林诸多的善功之中,施贫济穷无疑是较有特色的,“天课”是伊斯兰教的五功之一。缴纳“天课”是每个穆斯林应尽的义务,以此来遏制贪欲,救济贫穷者。天课也是一种施舍,在今天看来,它就是一种类似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行为,但在穆斯林眼中,天课还是一种纯洁信仰和道德修养的有效方式,通过缴纳天课,克服过度的私欲和对物质享受的贪念,建立对贫困者的同情心;而对受施者和社会来说,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或减轻对富裕者的嫉妒和仇视,而且对缩小贫富悬殊,平息社会上因财富不均而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增加民族的凝聚力有积极的作用。穆斯林的乐善好施,还体现在穆斯林的婚礼、丧葬、吉庆,交往、待客等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
        至于穆斯林对恶行坏事的回避、反对和痛绝,除了原则的规范外,还有具体的行为要求。如严禁赌博、淫乱和占卜;严禁剥削、贪污、贿赂与偷盗;不许怀恨、嫉妒、猜疑、狂妄、自大和阳奉阴违;反对说谎、不忠诚,诬陷、搬弄是非、幸灾乐祸和迫害他人,等等。可见,趋善避恶的伦理观念有其理论和实践的、宗教和社会的双重意义,是伊斯兰文化中较有特征的形态之一。
以上是从伊斯兰教教义的角度,即文本和理论的角度来阐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的可能性。下面,我们再从云南回族穆斯林的历史实践来考察和分析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的现实性。
 四 、云南广大的回族穆斯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省区,除汉族外,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是全国少数民族成分最多的省区。其中有16个少数民族跨境而居,而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以及原始宗教等多种宗教形态并存。全省有信教群众400多万,占全省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宗教与各民族的社会生活密不可分,对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社会安定(尤其是边疆的社会稳定和国防建设)、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和提高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直接的影响。因此,宗教与社会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同时,云南也是我国伊斯兰教传播较早和较广的地区之一。民间自古就有唐代传入的说法,较之文献记载约早600余年。昆明市南城清真寺曾存有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的《重修清真寺碑》,上有“唐太宗之六载,建清真寺于会城内道之西,至咸阳王而重修之”的记载。又据传说,唐朝中叶,随着中国与大食(泛指中亚、西亚、波斯及阿拉伯地区)的商业贸易交往频繁,大量的阿拉伯商人来中国经商,并留居中国,其间曾有40个阿拉伯人途经昆明,其中有一位名叫“曼苏拉”的长者卒于昆明,并葬在现今南城清真寺大殿后面。天宝年间(742-755),已有十多户穆斯林在今昆明南城清真寺周围建了一座简易的礼拜寺,后逐步发展,穆斯林越来越多,又正式建了一座清真寺(见《云南回族社会历史调查》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当然,以上传说不尽确信据史料记载,历史上回族穆斯林进入(移居)云南共经历了三个阶段或三个高潮。第一个高潮是在元代:13世纪东迁来云南的西域回回(信仰伊斯兰教的中亚各族人及波斯人和阿拉伯人)是云南回族的主要来源。元宪宗三年(1253年)忽必烈、兀良合台率十万大军南下平定大理国,其中就有不少是西域回回军士,他们在云南各地征战、屯田、制造兵器,娶妻生子,落籍云南,是回回穆斯林入滇之开端,也是伊斯兰教传入云南之始。特别是元赛典赤.赡思丁主政云南时期,其部下、亲属及后裔大量移居云南,后代繁衍昌盛。第二次高潮是在明代初期:大量回回士兵、商人、工匠进入云南。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太祖朱元璋命傅友德、兰玉、沐英(回族)率30万大军征云南,云南平定,回族将领沐英镇守云南,随沐英而来的大量回回军士亦落籍云南。沐英治理云南九年,从外地来滇的军民四五十万,其中不少是回回穆斯林。后明军“三征麓川”,其中也有不少江南、陕甘回回随之入滇落籍,这对云南回族穆斯林的发展和伊斯兰教的进一步传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次高潮是在清代初期:清初,在各地的反清斗争中,南明桂王退入云南,随之转战的湖广一带的回族穆斯林相继落籍滇西的保山、腾冲地区,形成明、朱回族大姓。到雍正时期,清政府在滇东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改土归流”,在频繁用兵征战中,河北、山东和四川等地的许多回回士兵随回族将领哈元生、冶大雄、许世亨、哈国兴在川、滇、黔三省交界地区驻防,最后在滇东北地区落籍......经过元明清三代的发展,到了清朝中期,云南的回族穆斯林已达80余万,成为仅次于西北的回族聚居区。但在遭受了清咸同年间杜文秀起义失败、清政府对全省回族穆斯林进行残酷镇压的“屠回惨案”后,云南回族穆斯林的人口锐减至十余万人,仅省垣昆明惨遭杀戮的回族就达二万余人。直到解放前,云南的回族穆斯林才增至21万余人。经过解放后60年的发展,现在云南回族人口达到70余万人,全省各州(市)县都有回族穆斯林分布。
        历史上,云南回族穆斯林的爱国主义传统曾经历了长期的、痛苦的考验,特别是在清朝中后期以后,由于统治阶级采取了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政策,致使广大穆斯林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欺辱和压迫。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其爱国主义的传统精神仍保留在穆斯林的内心深处。在反抗民族压迫的残酷斗争中,不惜忍辱负重,把国家利益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置于首位,自觉地维护着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对穆斯林来说,爱族爱教与爱国是相互一致的,这种藏在心底的情结是无数穆斯林用心血凝结起来、一代代人血脉相承的,是伊斯兰文化的内核和中华文化的精髓相融合的产物,也是伊斯兰文化和伊斯兰教能在中国以汉文化为主流文化的土壤上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信仰的坚守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使回族穆斯林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国家安宁、社会稳定、国富民强、民族团结,才有民族和宗教的发展。正是有了基于这样的认识,云南穆斯林才能将自己生存与发展的命运融于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中,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从而积极投身于历代中国人民反封建压迫、反帝国主义侵略斗争的洪流中,为祖国的统一、边疆的稳定,为中华民族的独立、繁荣和富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谱写了壮丽的篇章。
        元代赛典赤.赡思丁任云南平章政事,是云南最高行政长官,在其主政云南6年期间,积极贯彻中央行省制度,使云南正式成为祖国行省一级的政区,并努力发展社会生产,调整民族关系,化解民族矛盾,巩固了祖国的统一。明代云南回族著名航海家郑和曾于明永乐三年至宣德八年(1405-1433年)率船队七下西洋,推动了中国航海事业的发展,促进了亚、非各国经济、文化的交流,名垂史册。清代咸丰、同治年间杜文秀领导的以回民为主体的联合各族人民的反清大起义,坚持斗争18年,谱写了云南人民反民族压迫、反封建压迫的光辉篇章。在辛亥革命、护国运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以及解放战争中,许多回族的先进分子相继投身到中国人民解放的伟大事业中,为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从民族关系来看,由于历史的、政治的、军事的原因,云南回族多居住在城镇交通要道及自然条件较好的坝区,具有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长期以来与汉、彝、白、藏、傣、壮及周边民族和睦相处、友好往来、互相学习、互通有无,甚至相互通婚联姻,繁衍后代,在共同开发云南、建设云南中形成了团结、友好、互助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民族平等、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感召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在民族地区实行的民族宗教政策和一系列富民政策,使回族穆斯林这种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得以最充分的释放和体现,激发了回族人民开拓进取、敢于拼搏、善于经商做生意的意识和技能。他们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生产,想方设法创办各种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回族地区的经济得到了较快较大的发展,回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回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回族穆斯林从自己走过的历史进程和今天的现实生活中深深体会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回族穆斯林人民的今天。他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热爱新中国、热爱社会主义。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自觉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注重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发扬伊斯兰教的教义思想,自觉地用伊斯兰教的教律、教规及伦理道德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祖国的安定和团结,用实际行动为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和祖国的繁荣昌盛做着不懈的努力。
         今天,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云南回族地区普遍来说都是经济发展较快和较好的地区,回族地区社会稳定,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较高,其中伊斯兰教爱国爱教、两世吉庆的教思想和坚忍敬畏、公正宽恕、尊老爱幼、趋善避恶等伦理道德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且这种作用是不可低估和替代的。当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任何一种宗教都有其消极的一面,有其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因素;而且在回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有的问题甚至很严重,如: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悬殊加剧,有的回族地区仍然很贫穷;产业结构不合理,家庭作坊式经济比重较大,科技含量低,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文化教育发展滞后,群众的整体素质不高;有的地方宗教意识高扬,而民族的整体意识衰微;个别地方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贯彻执行不到位,对宗教的长期性、复杂性、民族性、群众性、国际性认识不够,甚至存在不安定因素,如此等等,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差距甚远。在社会转型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这都需要我们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文化教育事业的投入和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从政府层面来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依法管理宗教,正确对待宗教、宗教活动和宗教信徒,充分认识宗教的“五性”,摒弃宗教消极不利的因素,调动其积极因素,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和广大的信教群众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从宗教层面来说,广大的穆斯林要继续发扬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文化的优良传统,更加积极、自觉、主动地与社会主义相协调、相适应、共发展,更好地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两世幸福而努力。只有这样,回族地区社会经济才能持续发展,回族地区才能长治久安,回族地区的社会和谐才能得到根本保证。
 
(原载:《云南穆斯林》2010年第三、第四期)
(责任编辑:温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