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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昆:中国五大传统宗教与邪教的不同特征

时间:2010/12/14 14:42:00|点击数:

  
       邪教现象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中出现的一股逆流,它假借科学、健身、民族文化和传统信仰的旗号而泛起封建迷信的沉渣,推行愚昧和盲信,进行非法结社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到我国安定团结的局面和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此外,邪教如“法轮功”还在贬低、歪曲和攻击传统宗教的基础上编造出所谓“法轮大法”,从而亦损害了我国宗教信仰及其活动。邪教(如“法轮功”)虽然利用了传统宗教中一些术语或教义,却绝不可将邪教(如“法轮功”)与宗教混为一谈。因此,我们必须认清邪教推行现代迷信和自我造神运动的本质,严格将邪教与宗教信仰区别开来。
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及其特征
()我国宗教概况
        中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也就是基督新教)。目前中国的13亿人口中,有1亿多人是宗教徒。“目前我国信教人数已超过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1]
还有一些数据也可以真实反映我国宗教的基本情况[2]
       全国性宗教团体有7个: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全国性宗教团体和区域性宗教团体共有3994个。
       全国各宗教有教职人员约30万人。
       全国当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宗教界人士有17000多人。
       全国各宗教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放的活动场所有8.47万处。其中:佛教寺庙1.3万座;道教宫观1557座;伊斯兰教清真寺3.12万座;天主教教堂2717座,会所1660处;基督教教堂8847座,活动点约2.07万处。
       全国有宗教院校91所。其中:佛教32所,道教2所,伊斯兰教9所,天主教31所,基督教17所。
       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变化。我国宗教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党同宗教界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更加巩固。“改革开放的20年,是中国一个半世纪以来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也是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得最好的时期。中国公民享有充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3]
()我国宗教的特征
        在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时,必须把宗教放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定层次内­­­­­­­­­­­­­­­­­­­­­­­­­­­­­­­­­­­­­­­­­­­­­­­­­­­­­­­进行分析。社会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的巨大变革,这一变革必须要影响到从旧社会来的宗教,促使宗教及其一系列内在因素产生某些变化,因而它的社会作用也在起变化。当然,宗教的诸因素的变化既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又是不平衡的。研究变化的条件、趋向、规律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必须从多方面入手,只有在实际上总体上把握宗教、把握宗教与社会的复杂关系,才能深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具有的某些特性。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经过总结经验,提出了我国宗教具有“五性”的理论观点,即:群众性、民族性、长期性、国际性和复杂性。几十年的实践反复证明,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概括,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制定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
1.群众性
       前面曾提到,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据各省、市、自治区1996年上报的宗教调研统计报表的数据[4],截至1995年底,全国信仰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的信教群众有3200多万人。其中伊斯兰教1795万人(解放初800万,1982年1000万);基督教1057万人(解放初70万,1982年300万);天主教400万人(解放初270万,1982年300万)。再说佛教和道教[5]。我国信仰藏语系佛教的各民族人口约有700多万;信仰巴利语系佛教的各民族人口约有150多万;汉语系佛教和道教在汉民族中有相当广泛的影响,但信教人数无法确切估计。如果加上汉语系佛教和道教的在家信众,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有上亿人。这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算很大,但绝对数字并不小。宗教在我国具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特别是在一些少数民族中,信教的占绝大多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能否调动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关键在于是顾客能够充分认识到宗教的群众性这一特点,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
2.民族性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我国各主要宗教在分布上明显的民族性。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回、维吾尔、塔塔尔、塔吉克、柯尔克孜、哈萨克、乌孜别克、东乡、保安、撒拉等10个民族绝大多数人信仰伊斯兰教;藏、蒙、裕固、门巴、土等民族绝大多数人信仰藏传佛教;傣、布朗、德昂、佤等民族绝大多数人信仰巴利语系佛教;还有若干个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人信仰基督教。汉民族部分群众信仰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在几乎全民信仰某种宗教的少数民族中,宗教与这些民族的民情风俗、文化艺术、生活习惯、道德规范等融为一体,成为这些民族共同文化的构成部分。宗教与民族虽属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宗教问题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宗教问题不仅是个人信仰的问题,也是整个民族问题中不可分离的一个重要部分。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3.长期性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消灭,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宗教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基本消除,但其它社会根源以及自然根源、认识论根源仍然存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还不完善;文化、教育、科学事业还不够发达;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还有局限;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种种困苦,人们还不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传统的信神观念和迷信思想在人民群众中仍有较深的影响;在一些地区,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产生一定的影响;极少数敌对分子还会利用宗教蒙骗群众,进行反革命活动和各种破坏活动。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来自外部的宗教影响会更加突出。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宗教将会长期存在,并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对社会发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宗教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总是要消亡的。但宗教的消亡需要经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也就是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达到了高度发达的程度,消除了宗教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根源,宗教才会自然消亡。正确处理宗教问题,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就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长期性。试图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或强制的手段去一举消灭宗教,是违背客观规律的,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基本观点的。当然也并不是说,宗教问题是长期的,我们就可以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正是要求我们要从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宗教问题,通过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因势利导,调动积极因素,制约消极因素,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共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4.国际性
       宗教是世界上各民族普遍存在的现象,据1991年大英百科年鉴提供的数字,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世界252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总数为52.92178亿人。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数为41.93178亿人,占人口总数的4/5。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被称为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在欧洲、北美、拉丁美洲和其它地区,佛教在日本和东南亚,伊斯兰教在亚非几十个国家中都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其中有的还在一些国家中被奉为国教。我国五大传统宗教中,除道教外,历史上均由国外传入。我国各种宗教与国外宗教有一种历史的联系。在几千年的中外交流中,宗教的交流占相当重要有地位,不仅丰富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也丰富了世界文化。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流和国际联系日益扩大,增进了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同时,境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宗教作为其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不断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
5.复杂性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社会实体。宗教往往与社会发生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涉及到群众关系、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和国际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宗教制度的改革,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已经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必然会在宗教问题有所反映。因此,在外理宗教问题时,一定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实践证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一定要冷静观察,审慎对侍,周密考虑,寻找良策。
二、邪教及其基本特征
(一)邪教的本质
       在西方,人们用CULT这个词来指向教主顶礼膜拜,并在教主庇护下过群众生活的膜拜团体。这些膜拜团中有少部份因造成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对社会生活的破坏,因而被称为邪教。在我国,邪教是指歪曲、利用某些信仰因素来从事非法活动、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给社会稳定造成危害的邪恶势力及其非法组织。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性宗教热的出现,邪教趋于活跃,并制造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事件。1978年美国“人民圣殿教”在教主琼斯的煽动下集体服毒自杀,914人葬身丛林;1993年,美国“大卫教派”在教主考雷什的指挥下与警察武装对峙了51个昼夜,放火自焚,86人葬身火海;1994-1995年,“太阳圣殿教”70多名信徒先后在法国、瑞士、加拿大等地集体神秘死亡;1995年,日本“奥姆真理教”在教主麻原彰晃的指使下,制造了东京地铁毒气事件,造成12人死亡,5000多人中毒;1997年,美国“天堂之门”39名信徒在海尔——波普慧星来临之际陈尸豪华别墅。在国内,20世纪80年代以来,部分省区也相继滋生了一些邪教组织,如“被立王”、“门徒会,尤其是“法轮功”在一些地方发展和蔓延。
       邪教的猖狂活动,不仅在宗教界引起混乱,而且酿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邪教问题,作为一个亟待治理的社会问题,摆在许多国家的政府和人民面前。只有在理论上正确区分邪教,保护合法宗教,彻底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二)邪教的特征
      “邪教”是与“正教”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具有一定的相对性。邪教有一个较为固定的内涵可供人们把握,那就是:邪教是吸收正统宗教的某些成分所形成的、不服从正统宗教、在正统宗教的神职系统之外自创的,思想上、行动上具有反正统、反社会倾向的极端主义的异端。一方面,邪教由于或多或少剽窃了一种或几种正统宗教的某些成份,所以在教义、仪式等方面与正统宗教有相似之处,并打着后者的旗号活动,有相当大的迷惑性;另一方面,由于邪教与正统宗教以及一般的“新兴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已超出了宗教领域的范围,在相当程度上,成了一个社会问题。从把握这一本质区别入手,不难发现邪教有别于正统宗教的一些特征:
1.反正统性:神化的教主崇拜
       正统宗教的崇拜对象是超人间的神,如佛教的佛、基督教的上帝、道教的太上老君等等。正统宗教的教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并不是神本身或神的化身,不让信众将他们作为神来崇拜。而邪教的教主则自封为“神”或神的化身、“主”、“活基督”,或称“上帝”,或称“耶稣再世”,或称“弥勒佛转世临凡”,甚至自吹超过已往诸神,称“王”称“神”。他们往往集神权与教权于一身,扮演世界创造者、主宰者、救世主的角色。运用各种手段宣扬自己的所谓种种特异能力如驱魔、治病、拯救社会、提高人的层次、避祸等等,用以迷惑、控制信徒,达到其经济、政治目的,有的还企图与政府对抗,要改朝换代,有着明显的政治野心和政治色彩。
2.反现世性:偏狭的灾劫说教
       正统宗教都有大量“大灾大难”、“末劫”、“世界末日”之类的宣教,皆视现实世界为丑恶、虚幻之世,皆以彼岸世界为人类最美、最终归宿,希望死亡灵魂升天国。这反映了正统宗教出世性的一面。但正统宗教还有与现实世界相容的一面,那就是,它们并不刻意排斥现实世界。其教义除强调世界末日、神的救赎、天国幸福之外。还以相当大的注意力,关注人们的现实生活,给人们以安慰、劝慰和鼓励,如基督教教人“博爱”、“忍耐”、“宽容”等等;佛教教人慈悲、宽大、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伊斯兰教主张两世喜庆、爱国是信仰的一部份,提倡学习要从摇蓝学到坟墓。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正统宗教对社会稳定、扶助人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而邪教则偏执一端,对现实采取不可调和的偏狭立场,视现世为极度堕落、注定毁灭之世,急欲速速逃离或摧毁之,狂热地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和紧迫性,如扬言世界末日即将来临、天国将临,人类将面临灭顶之灾,唯有加入他们的教方可获救、免灾等异端邪说。
       邪教这种偏狭狂热的世界末日邪说,蛊惑人心的活动往往导致两类极端行动的发生:一类是煽动教徒在所谓的“世界末日”来临之际集体自杀(即所谓“升天”),“寻主”;另一类极端行动是为建立“地上天国”而对社会实施暴力攻击。
3.反社会性:非法、非人道的教内生活
       正统宗教力求与社会相适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革自身,积极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类。如我国宗教界的爱国爱教、提倡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倡保护环境、爱护自然、遵从行善、善行等等。各宗教的教内制度并不危及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宗教教职人员对信徒采取的是教育劝诫的方法,不施暴力胁迫的方法。而邪教立言行事则正好相反,它们公然违背人类社会公认的社会伦理道德准则和法律准则,多使用欺骗、恐怖的手段,对教徒的精神生活和世俗生活进行全面控制,对他们的合法权利进行强力剥夺,对他们的身心进行残酷摧残。这种剥夺和摧残多表现为诈骗钱财、盘剥群众、破坏家庭;蹂躏女性、摧残生活;装神弄鬼、致人伤残死亡;建立秘密“王国”,从事违法犯罪等活动。
4.反政府性:判逆性的政治性格和暴力倾向。
       正统宗教并不以颠覆现有政权、建立神权政治为目标,而是寻求与政权相协调,走与社会相协调、相适应的道路。换言之,在一般情况下,正统宗教并不具备反政府的潜在性格,本身亦不含暴力色彩。而邪教则不然。邪教的种种反社会行为、反政府行为,与法律相抵触,必然招致司法机关的制裁。面对制裁,有的邪教会作出对抗性的反弹举动。再者随着徒众增多、对社会不满的加剧以及教主个人权势欲的急剧膨胀,邪教极端反对现世,会进一步发展为敌视政权,甚至谋求取而代之的政治意图。所以,相当一部分邪教具备潜在颠覆性,表现在歪理邪说上,是建立“地上天国”的狂热说教;表现在组织形式上,是政教合一型结构的出现,或模仿内阁制,或模仿封建帝制。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邪教为对抗政府,迎接所谓“世界末日”、建立“地上天国”,展示出浓厚的暴力色彩。
5.组织秘密性: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
        邪教的组织形式多为非法结社或秘密结社,利用“教主”崇拜和精神控制来形成其多层结构及指挥系统。这种组织形式因其严重危害受骗群众和所在社会而被社会公众所否定、被政府所取缔。正统宗教的组织形式是合法的、公开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与民众健康共融的。一般而言,正统宗教都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结社活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社会团体。正统宗教对自我持谦卑态度,承认现实世界的存在,并致力于服务社会、净化社会、参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其自成体系的教阶组织亦是其历史发展的产物,并已得到其信众及其社会的认可,与社会保持着适应、协调的和谐关系。而邪教组织的头目往往利用受骗群众的健身需求或信仰追求来自称为“神”、自比“神明”,让人对之顶礼膜拜、绝对服从,表现出一种狂傲和妄为;同时,邪教组织对受骗群众的控制多采用神秘主义的鬼魔之说来威吓,给人一种精神上的枷锁。这两点体现了邪教组织的非法性和隐秘性本质。例如,李洪志宣称自己的“法身”无处不在,可出入于多层空间,有着巨大的“通神法力”,对其信徒加以保护和监督;而其给人“下法轮”、教人“炼法轮”之举亦引起信徒对他的敬畏和惧怕,在精神上产生对这位“大师”顺之者昌、逆之者亡的感觉,从而不得不以绝对服从“大师”来求得“成仙”、“脱魔”或消除“业力轮极”之结果。“法轮功”以这套说教来形成对其头目的信服、以及对练功者自我或相互之间的监督,给人一种神秘感和恐惧感,为其秘密结社提供了一种精神保障。“法轮功”貌似一种松散的练功群体,但其核心成员的诡秘和其精神控制的严密使之实质上已发展为一种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而不少成员在其精神控制的压力下走火入魔、导致精神分裂,酿成严重恶果。
       以上特征,突出反映了邪教的“邪”。由于邪教本质上不仅是反正统的,而且是反社会的,甚至是反政府的,其有正统宗教所没有的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为广大人民群众,也为广大信徒群众和宗教界人士深恶痛绝。
       我国政府对合法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实行尊重和保护政策。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信教公民、不信教公民及各种合法宗教在法律、政策面前一律平等;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只能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相适应。
        而对邪教则采取坚决依法查禁取缔。邪教组织从事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因此,我国政府对邪教采取的是:坚决查禁取缔邪教组织、制止和打击其非法活动。要求在查禁取缔邪教的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区别不同性质的矛盾,注意政策界限,最大限度地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极少数。对组织利用邪教进行违法犯罪的首要分子,要按照《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依法处理;对一般骨干采取教育转化的方针;对受蒙骗的群众要耐心地予以科学引导、教育和帮助,教育他们不要参与邪教组织的活动,摆脱邪教组织的影响。
  注释:

[1]平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与宗教政策》,《中国统一战线》1998年第8期,第26页。
[2] 资料来源同①,第26、27页。
[3] 《中国公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叶小文局长答中外记者问》,《中国宗教》1998年3期,第5页。
[4] 李平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与宗教政策》,《中国统一战线》1998年8期第26页。
[5] 参阅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编:《宗教政策学习纲要》,宗教文化出版1995年版,第38页。
原载:《云南蓝皮书·2003-2004云南宗教情势报告》,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P145-155
(责任编辑:代丽)

来源/作者:宗教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