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院庆30周年 > 专家文集 > 宗教研究所

肖耀辉:大理州、丽江市宗教情势及其寺庙承包现象分析

时间:2010/12/14 14:54:00|点击数:

 
一、大理州、丽江市宗教情势
(一)大理州、丽江市宗教基本状况
       大理州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自治州,五大宗教齐全。目前信教群众50余万人,占全州总人口的15%。其中,佛教的信教群众近32万人,教职人员200人;道教的信教群众近12万人,教职人员36人;伊斯兰教的信教群众6.4万余人,教职人员508人;基督教的信教群众4千余人,教职人员42人;天主教的信教群众500余人,教职人员2人。此外,还有白族本主崇拜、彝族土主崇拜等民族民间信仰,信仰人数在100多万人。州内有寺庙、清真寺、宫观、教堂596处,民间庙宇3711处,目前依法进行了登记并准予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260处,其中,佛教109处,道教39处,伊斯兰教94处,基督教16处,天主教2处。州级成立了伊斯兰教协会、佛教协会。大理、永平、洱源、巍山、宾川等市县成立了佛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两会”共16个。
        丽江市也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并存的地区,五大宗教齐全。目前信教群众11.9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0.88%,信教群众中,少数民族点68.4%。其中,佛教的信教群众9.8万余人(汉传佛教4万余人,藏传佛教5.8万余人),教职人员75人(汉传佛教1人,藏传佛教74人);道教的信教群众近1.2万人;基督教的信教群众4000余人,教职人员58人;伊斯兰教的信教群众3500余人,教职人员32人,天主教的信教群众1400余人。此外,还有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信仰的东巴教、毕摩教、汗归教等民族民间宗教信仰。全市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295处,目前已纳入正式登记的有58处(含临时登记的9处),其中,佛教13处(汉传佛教2处,藏传佛教11处),基督教36处,伊斯教兰8处,天主教1处。已成立的县级伊斯兰教协会、佛教协会、基督教“两会”、天主教爱国会共6个。
(二)大理州、丽江市宗教工作的基本情况
        多年来,两州市都十分重视宗教工作,始终把宗教工作作为一项事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在宗教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首先是州(市)委、州(市)政府成立了分管的州(市)委副书记为组长、副州(市)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党委、政府也加强了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民族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有的乡(镇)还根据实际情况,把责任书签到民族宗教热点难点多的村(居)委会。
       其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如大理州复查、纠正宗教界人士和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冤假错案1600多人,部分教职人员恢复身份回到寺观、教堂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恢复开放了二百多座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恢复建立了州、县市爱国宗教团体16个;推荐、安排宗教界人士75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鼓励他们为地方建设献计出力。
       第三是加强“三支队伍”的培训建设。如大理州针对教职人员紧缺的现象,选送了五大教有较高宗教学识、爱国爱教的中青年教职人员到佛学院、神学院以及社科院进修学习,培养年轻有为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积极与内地宗教管理部门联系,采取“请进来”的方式引进教职人员,对没有机会出外学习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工作部门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他们学习,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整体素质,逐步缓解教职人员缺乏的局面。在宗教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方面,主要是结合省、州执法资格考试培训进行综合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执法证。采取办培训班的方式,学习宗教常识和法律法规,让有关业务人员和基层干部懂得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让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懂得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而丽州市则是以做好“抓导向、抓基层讲台、抓培训”为重点,突出教育和培训的力度,积极推荐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省级宗教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如玉龙县基督教“两会”和宁蒗县西布河乡基督教协会举办了有100多人参加的教牧师工培训班,玉龙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培训班和古城区民族上层人士、宗教人士培训班、区委党校农村反邪教警示教育培训动员大会和玉龙县基督教教牧人员培训班,共有457人参加了民族宗教专题辅导讲座,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培训,提高了全市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四是认真落实宗教房地产政策,帮助宗教活动场所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理州的历届州委、州政府都高度重视落实宗教房地产政策的工作,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落实政策”的原则,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恢复开放了原有的寺、观、教堂200多处,把“文化大革命”中改作它用的或闲置的场所归还宗教界,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的需要。二是根据实际需要,恢复重建了被毁的清真寺10多座,批准、新增了一部分伊斯兰教清真寺、基督教、天主教教堂。三是对有争议的宗教房地产进行了落实。
       第五是依法加强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做好宗教涉外事宜。认真培训朝觐人员,按时办理穆斯林出国手续,办理教职人员外出进修、学习有关手续。帮助、指导各爱国宗教团体按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召开代表会,按时换届。接待宗教界人士来信、来访、考察。严格按国务院及省有关宗教涉外的规定办理涉外交往及接受境外捐赠方面的有关手续,认真开展宗教场所年检工作。紧紧围绕“抓管理、促适应、保稳定”进行工作。
       第六是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制止非法宗教,打击、取缔邪教。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各宗教团体到大理州和丽江市旅游观光和进行宗教方面的友好交往日益频繁。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大理州共接待国外宗教团体50多起,1984年以来,全州共有300多名穆斯林到麦加参加朝觐,有6名宗教界人士到国外留学深造。通过友好交往,对弘扬宗教文化,带动旅游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西方敌对势力一直未放弃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破坏,渗透与反渗透的任务十分艰巨。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以参观、旅游、经商、学术交流为名进行非法传教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采取帮贫求助,制作光碟,负责制作宣传品等方式进行渗透。针对宗教涉外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认真做好工作。及时、稳妥地控制事态发展,对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其他非法活动,坚决依法制止、打击和取缔,将问题处理在萌芽阶段,维护了民族宗教界的团结稳定。
(三)大理州、丽江市宗教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首先是对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仍然不够,认识上仍有差距。个别地方的领导对党的宗教政策的认识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需要,对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认识不够,有的未能正确把握经济建设与宗教工作的关系,只顾局部经济利益。在广大干部群众中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宗教理论、宗教政策、宗教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致使一部分干部分不清正常宗教与邪教、宗教与封建迷信、宗教与民风民俗、宗教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出了问题想管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或者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其次是依法管理工作还不到位。宗教工作的主要任务在基层,重点、难点也在基层,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乡(镇)只有分管领导,而没有落实专、兼职干部,已落实分管和专兼职干部的乡镇,也因干部变动频繁,致使管理滞后,加之宗教工作长期以来法规不够健全,宗教工作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依法管理工作难以落实到位;基督教中自封教职、自由传道人问题突出,佛教、基督教中乱建寺庙、教堂问题突出,大理全州目前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含民间庙宇)还有331处,丽江全市目前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还有237处,已批准开放的佛教寺院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僧尼主持佛事活动,而是由居士代替;现有的僧人文化偏低,自我管理能力差,有的僧人对自己的戒律制度要求放松,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内部因经济利益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有的活动场所教务管理混乱,财务管理不健全,互相争夺教权、教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制度建设十分薄弱。
       第三是民族民间宗教信仰活动尚未纳入依法管理。除了五大传统宗教,两州、市尚有信仰人数众多的白族的本主崇拜、彝族的土主崇拜、纳西族的东巴教等民族民间宗教信。这些民族民间宗教信仰的活动没有纳入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范围,导致大量未列入登记的农村小寺小庙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乱建滥建问题时有发生。如,仅大理州就有信仰人数多达100余万人的白族本主崇拜、彝族土主崇拜等民族民间宗教信仰,民间庙宇3711处。
        第四是境外组织进行宗教渗透现象严重,宗教反渗透形势严峻。随着改革开放、旅游发展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宗教涉外事务越来越频繁,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活动加剧,渗透渠道更加多样,范围更加扩大,形式更加隐蔽,手段更加现代化,进攻态势更加明显。据不完全统计,大理州仅2002年底至2004年3月,就查处境外非法传教活动7起15人,各种非法宣传品近千份。此外,随着国外、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人士来访、旅游、扶贫帮教越来越多,有的掺杂了宗教渗透因素,也给管理和抵御渗透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第五是宗教工作经费投入不足,有些工作难予落到实处。
       第六是宗教领域内矛盾纠纷突出。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部分地方出现“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乱建滥建小寺小庙,借寺庙敛财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有的地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体制不顺,非宗教工作机构或村委会行政机构直接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各地时有因不尊重信教群众信仰及风俗而引发的纠纷;一些地方因山林、土地、水源、房产、坟山、婚姻、饮食等引发的问题与宗教交织在一起,解决难度大。
二、大理州、丽江市寺庙承包问题调查及分析
       大理州、丽江市寺庙承包问题,其实就是两州市宗教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一个综合反映,这里面既有旅游景点开发与宗教场所管理存在认识不统一,由于旅游景区管委会多数不熟悉宗教工作,不善于与宗教界处理关系,所引发矛盾和冲突。但更主要的是对党的宗教政策理解不深,把握不透,受经济利益驱动所使然。这个问题不仅是大理、丽江两个地州所独有的现象,而是全省大多数地州或多或少都存在的具有共性的现象。下面拟就对大理、丽江寺庙承包问题的调查,谈谈对这一现象的一些看法。
       大理州寺庙承包问题起源于寺庙解决自养以及大理州实施的“以旅活市”战略,主要反映在观音塘、圣源寺和感通寺。出于解决自办自养、以寺养寺经费,以及改善寺庙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经寺庙提出申请,由政府宗教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同意后,三个寺庙对部分房屋场所(包括大雄宝殿)对外出租开展商贸经营活动。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寺庙(主要是大雄宝殿)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功德箱收入也归寺庙和承包方共有。经部分寺管会成员及信教群众反映后,作了一定整改,大雄宝殿不再作为承包范围,但承包方有组织团队、游人参观、游览的自由,佛像法物的开光等佛事活动由寺庙方的僧人主持,而且明确了功德收入归寺庙所有,按规定使用,接受宗教主管部门的监督。2003年11月,圣源寺的部分房产出租在经营了近2个月后终止了合同。而观音塘和感通寺,则经2004年2月2日大理市旅游产业领导组会议研究,由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等部门联合整治承包经营行为,并联合制定特殊宗教用品最高限价。目前,两寺的经营活动承包方已自行停止。从以上现象可以看出,虽然出租部分寺庙房地产以解决寺庙自办自养经费和改善寺庙基础设施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大理州的寺庙承包现象,仍有受经济利益驱动,“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之嫌。
       丽江市的寺庙承包问题与大理州不同,主要表现为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非宗教职能部门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即城建、旅游等部门领导下,寺庙由宗教教职人员管理,风景区由城建局下属企业经营管理。主要反映在玉峰寺、文峰寺和指云寺。玉峰寺1994年既成立了寺管会,但被纳入丽江市的旅游景点后,除大雄宝殿有5、6个固定僧人,由宗教职能部门行政管理外,其余部分由园林所及城建局下属某企业统一经营,收取门票。寺庙的香火等宗教用品的经营原来由当地群众自发地在寺门前卖,几乎附近群众每家都有人参与。2000年后对香火等经营进行了承包,承包费用每年大约30万。承包后,由承包老板统一经营,不再允许群众在寺门前卖香火,由承包老板每月补助每户群众130元。文峰寺位于玉龙县黄山乡,1999年黄山乡所属某旅游开发公司以文峰寺为中心,进行旅游景点开发,统一经营风景区,收取门票。由于风景区依托寺院,寺院在风景区内,当地信教群众到寺庙进香拜佛要购买景区门票,所以意见较大。2000年搞过承包,出现过强买强卖等违规经营现象,后停止了承包。指云寺则是由某公司投资修缮,2004年8月后开始由该公司卖门票作为旅游景点经营。承包寺庙的企业均是园林、旅游部门下属的企业或当地乡镇直属企业,主要还是利益驱动,其中既有与宗教界争利之处,也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本部门利益而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插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现象。
       寺院承包现象,如今似乎已成为社会的热点现象之一,这反映出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正常的宗教生活已世俗化、功利化。这样的世俗化、功利化,既削弱了佛教在信教群众中的神圣地位,不利于宗教作为意识形态的存在,在信教群众心目中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同时也违反了党的宗教政策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的佛道教寺院往往建在名山大川和风景宜人的景区,许多宗教场所和自然人文景观合二为一,成为旅游景点。对这些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已经明确了“名山胜地的重要寺观教堂,不仅是宗教活动场所,而且是具有重大历史文物价值的文化设施。对这类寺观教堂,一定要责成有关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精心加以维护,使文物得到良好保管,建筑得到妥善维修,环境得到充分保护,使之成为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浏览胜地。”在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名单所列寺观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园林等(一般以“文化大革命”前的范围为界限),应在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管理、使用,其产权属社会公有(即国家所有)。”因此在宗教事务部门行政领导之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管理、使用名山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园林等),杜绝其他部门多头管理,杜绝僧人道人装点门面、只是作为打工仔的现象,正是严格按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宗教事务管理。那种认为寺庙承包问题的引发,是由于近年来因旅游活动带动门票价格上涨,影响信教群众烧香拜佛,以及宗教界人士与寺庙管理部门在功德收入、宗教法事活动收入和其他宗教事务管理上的分歧而引起的认识,正是没有深入理解党的宗教政策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体现。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指出:“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1994年1月31日颁布施行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这些政策、法规都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他部门不能越位。既然宗教活动场所的产权属国家所有,我们为什么不能放水养鱼,放手让宗教界自主经营呢?目前,我省寺庙承包现象中反映出来的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民营企业(或私营企业)承包寺庙的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尚成为承包者的打工仔,既影响了正常佛事活动,同时寺庙正常的经济收入还被乡镇、城建局、园林局等政府有关部门把持经济收入。这种现象既违反了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大政方针,同时极易滋生腐败。建议有关部门从中分离脱钩,归还寺院。
三、对我省宗教工作的几点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我们的宗教实际工作中,应当把党的宗教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是否走向法制化轨道,与民族、宗教问题相关的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是否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衡量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执政能力和业绩的标准。
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宗教工作。我省宗教具有分布面广,信教人数多,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宗教与民族、贫困问题相互影响,与稳定问题密切相关;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信教群众大多数为少数民族群众;宗教对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生活习俗影响较大,与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相互交织,成为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宗教信仰与传统的民间信仰相互交织等特点,使我省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艰巨性显得特别突出,能否正确认识、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事关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们必须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牢牢把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新的形势下,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应当充分发挥我省各级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宗教工作网络,加强宗教工作队伍的建设,不断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2、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变化。我国宗教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一样,也是我党的最基本群众,是我党所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组织部分。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必须要解放思想,转换观念,破除对待宗教问题上的两种不正确认识:一种是不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甚至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对宗教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另一种是忽视宗教对社会的消极影响,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引导,甚至热衷于搞所谓“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助长宗教热。总之,团结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3、切实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建设。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关键在于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统战和宗教干部、宗教教职人员这三支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其中特别是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建设,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保证。只有有一支能够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具备必要的宗教知识、善于领导宗教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做好宗教工作才有根本保证。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前提。只有建立起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干部队伍,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加强宗教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努力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宗教常识,才能保证把我国的宗教领导权和宗教事务的主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宗教团体和进步的宗教教职人员手里,使我国的各种宗教按照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4、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职责。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一方面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是要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的法规,不仅规范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的行为,同样也规范政府部门及宗教工作干部的行为。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都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此外,应该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把信教人数众多的民族民间宗教信仰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5、加强宗教界的对外友好交往活动,防御和抵制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积极支持我省各宗教团体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既是防御和抵制渗透的一种方式,对于扩大我国的政治影响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加强对外交往的同时,我们要坚决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这既是党中央对宗教工作的要求,又是我国宗教界维护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要充分认识到境外渗透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对我党执政地位的危害性,要充分认识到反渗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的正常对外交往活动,同时我们要善于做好广大信教群众的工作。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与我争夺群众,争取人心。因此,使广大信教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能够带领他们创造幸福生活,从而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6、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所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各宗教经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能为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因此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同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宗教工作部门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举,在国家的引导和管理下,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原载于杨学政主编:《云南蓝皮书·2004-2005云南宗教情势报告》,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P145-155
 (责任编辑:代丽)

来源/作者:宗教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