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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昆:做好宗教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时间:2010/12/14 14:49:00|点击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信教群众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富有成效的工作,推动这一伟大目标的实现。因此,中国共产党合乎逻辑地选择,就是要贯彻、执行正确的宗教政策,这样才能调动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
       人类社会在一定时期要保持持续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本身的相对稳定是基本条件。社会稳定是反映社会结构、功能合理,社会要素协同作用而保持的一种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和谐状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有一个比较集中的稳定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建设都取得了巨大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从社会的宏观结构来看,基本是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三大因素。政治民主是保证,发展经济是基础,先进的思想文化是先导。只有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和文化现象,在各种社会形态里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它既影响社会结构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同时又通过其整体的社会功能对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宗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深层次的,对我们来说是不可忽视的。它主要通过影响社会两个层面起作用:一是从客体层面影响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二是从主体层面影响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宗教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自身功能的发挥来产生作用的。我们从宗教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来看宗教的5种基本社会功能。
       宗教的社会控制功能具体表现为,一切居主导地位的宗教都具有维护与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控制功能。宗教能以某种特定的礼仪方式和社会价值观念约束自己,培养出遵从意识,使行为规范有序的人。并且宗教以天命论和宿命论,促进社会成员在观念上接受现世命运,维护和稳定现行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宗教的社会整合功能,即宗教可以起到使社会的不同个体、群体和各种社会势力、社会集团,凝聚成一个统一整体,促进其内部团结的作用和功能。共同的宗教信仰,能唤起信仰人群强烈的认同意识,促进内部团结,从而从组织上整合形成“宗教共同体”;而同一种宗教信仰,通过宗教组织、宗教领袖和宗教礼仪,能从形式上加强和巩固这种整合。宗教的行为规范功能表现为,宗教赋予人的行为规范以神圣灵光,既强化了行为规范的作用,又形成了宗教独立的自我规范。在各种“政教合一”体制中,宗教的行为规范法律化和民族化,具有更强的神权强制性,成为社会行为的宗教法规范,其影响力往往超过单纯的世俗道德规范。宗教的心理调节功能,体现在宗教能通过特定的宗教信念和道德规范,将信徒心理的不平衡调节到一种相对平衡状态,使之在精神上、行为上和心理上达到有益的适度状态。宗教的这种心理调节功能在现实社会有着实际的作用。比如道教的“内丹”和佛教的“坐禅”已经被运用到医学界,取得了明显的治疗效果。
       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遵从其伦理道德和认知其文化艺术对于信徒来说,是一种情操的升华和美感的体验。再加上宗教的信仰对象一般是集“真善美”为一体的神圣形象,具有超凡脱俗的象征意义。宗教的象征符号,如教堂、寺庙、佛像、圣义、袍服、法器等都将信徒带进充满宗教幻想的审美环境氛围,在宗教的熏陶过程中,信徒能感受到世俗间所没有的神圣享受。
       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各宗教文化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并从各个层面上长久而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的社会思想文化。调动宗教积极的社会因素,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是促进社会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所必须的。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首先是要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辩证地看待历史的、现实的宗教和宗教问题,消除宗教的负面作用,引导宗教发挥其独特的、正面的社会功能,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注重社会和谐与发展,历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深层理念和实践要求。党的宗教政策就包含着深刻、丰富的和谐理念与要求,需要我们认真把握。
       第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又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安定。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消除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但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自然根源和认识论根源的消失,则需要经历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时期。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一部分群众选择信仰宗教,这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对此,我国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种尊重和保护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离不开把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海内外中华儿女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作为信教群众,他们拥有不同的基本权力,比如广大群众有信教或不信教、信这种宗教或信那种宗教的权力。宗教信仰是信教群众客观的精神需要,也是他们安宁和谐生活的重要体现。因此,唯有提倡宗教信仰自由,才能使信仰宗教的群众和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各得其所,也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原则,直接体现了建设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作为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和集约的管理模式,其本质是党和政府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直接作用是规范宗教事务,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使宗教界成为和谐社会的积极部分。没有法律的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宗教活动就会陷入无序状态。因此,宗教法制化必然有利于保持宗教界安定和睦,宗教工作顺畅有序。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时一贯坚持的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是基于对帝国主义曾经长期利用宗教侵略和掠夺我国的历史经验总结,以及出于对我国广大信教群众意愿的真诚尊重做出的科学结论。其根本目的依然是保障我国宗教界的和睦,维护国家的安定与有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交流频繁,境外敌对势力也乘机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原则,就成为抵御境外渗透,实现宗教的和睦和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护安定的宗教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
       第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蕴含着中国共产党建设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又突出了党对待信仰差异或矛盾的基本态度和工作方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过程中的正确方向。”这里的“相适应”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合”精神的继承和发展,同时又赋予了它时代特色。它既指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相容性,又强调积极探索使宗教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因素的重要性。这里的“引导”,一方面指党和政府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处理宗教事务,而是要让宗教界自觉自愿地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另一方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真诚、温情、关怀、宽容和包容,希望通过交流、说服、帮助、服务,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建立和谐的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原则和立场下的引导,才会有信教群众的真心、自觉地适应。也只有这样的引导与适应相结合,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实行科学的宗教政策,可以减少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冲突,促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有序参与,推动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良好合作和互动,实现社会精神资源的和谐配置。
(一)始终把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使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要素、各个组成部分能够彼此配合、互相协调、化解矛盾、减少冲突,共同推动社会整体健康运行。因此,在对待和处理宗教信仰问题时,总是需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①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等。公民不论信仰或不信仰宗教,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不管是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反对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
②深刻理解、把握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实质。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依法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目的是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共同的政治基础上加强团结,共同为国家的繁荣富强而努力。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不但不应该妨碍而且应当努力加强普及科学教育,加强反迷信的宣传,保障一切正当的宗教活动。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是宗教信仰问题纯属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③坚持宗教信仰自由需要进一步法制化。要确保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必须重视宗教法制建设。一方面,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其实现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宗教立法,切实依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较淡薄,因此,必须着力培育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他们知法、守法和用法。
(二)始终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作为一项系统、集约的社会工程和管理模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因此,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上,应坚持全面调整宗教事务法律关系,这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做到:
 ①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必须推进宗教立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模式主要是依靠红头文件、政策引导、思想教育和群众工作等。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客观上要求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必须纳入国家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必须立法先行,有法可依,加强和完善宗教法制建设。
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应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由于宗教问题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共事务。所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时,既不能把政策和法律对立起来,也不能把政策和法律割裂开来,要继续坚持依法管理和政策引导协调并重的原则,以保持党和政府有关宗教政策和法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政策引导协调,主要是通过宣传教育和统战方法,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走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道路。依法管理主要是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宗教行为,以及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进行法律规范和约束。
③依法管理好宗教事务,有赖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宗教事务是特殊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需要加大对政府宗教事务行政公职人员队伍的素质建设,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理论水平和行政水平。其次,需要加大对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发挥他们在政府和信教群众之间特有的桥梁纽带的积极作用,带领信教群众学法守法,协助政府依法规范管理好自己宗教内部事务。最后需要大力加强宗教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都了解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信仰上互相尊重,在政治上团结合作,形成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始终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宗教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在我国各种宗教的教规教义中,都有追求和平、崇尚和谐的价值理念和内在诉求,这不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也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开辟了新的领域和途径。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正确看待宗教问题。在经济上,引导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投身于先进文化建设,为发展文化事业作出贡献;在政治上,引导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信仰上,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在道德上,引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发扬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发挥积极作用;在活动中,引导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在行为、礼仪上,引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教条,利用教义、教规中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在对外交往中,引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原则,积极正确地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另一方面,因势利导,促使宗教自身主动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从一定意义上讲,一部宗教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宗教与社会相适应的历史。如果宗教与社会不相适应,就违背了包括宗教教徒在内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就会失去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走向灭亡。因此,促使宗教自身主动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应坚持:第一,大力弘扬宗教文化中的优秀成果,丰富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宗教文化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挖掘宗教本身的优秀成果,使之服务于先进文化建设。第二,充分发扬宗教文化的伦理道德功能。宗教的怜悯、慈爱、平等、超越自我等理念,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等戒规,对维护社会正义、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都起着积极作用。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必须重视发挥宗教文化中含有积极意义的道德因素,为我国道德建设服务。第三,弘扬宗教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引导宗教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各种宗教都主张现世与来世的统一,更注重现世的努力,造福社会,体现了宗教积极的入世意识和入世精神。这就要求各宗教继续坚持弘扬积德行善、慈悲济世的优良传统,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责任编辑:代丽)
 
 

来源/作者:宗教研究所